天主教台南教區監獄牧靈小組選舉罷免辦法
1   天主教台南教區監獄牧靈工作社(以下簡稱本社)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訂定之。
2   本社社長之選舉,以集體方式為之。
3   本社之選舉或罷免,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後得修改會議議程。
4   選舉人及候選人年齡及入社期間之計算,分別以身份證及入社申請書為據,算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5   凡年滿二十歲之社員,均有選舉權與罷免權。社員因故不能出席社員大會行使選舉權或罷免權時,不得委託他人行使。
6   本社之社長候選人應具備社員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入社滿二年、年滿二十三歲以上。
        二、不得有下列不良記錄情事之一;
          1. 最近一年未繳交年費。
          2. 最近一年內未參加社舉辦之活動。
          3. 損害社之利益及信譽經社員大會決議者。
          4. 曾受有期徒刑宣判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
7   本社之選舉與罷免,由本社指導神師及各小組組長 (以下簡稱本社小組) 組成監督小組。
8   有意參選本社社長之候選人,應於大會召開前20日向本社登記。登記名額不足時,由本社小組推薦提名補足之。
9   本社社長之產生,須經出席社員多數之同意。
11   出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會議主席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經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取消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者。                  
        二、攜帶危險物品或意圖干涉他人選舉行為者。
12   本社社長應於大會結束之當月月底前在本社小組監督下辦理交接。本社社長任期自大會結束後之次月1日起計算。
13   本社社長需有社員三分之一的連署並提交本社小組會議後,於一個月內招開社員臨時大會,三分之二之社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罷免。
14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均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辦理。
15   本辦法經本社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