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台南教區監獄服務社組(牧靈工作小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社名稱為天主教台南教區監獄牧靈服務社(以下簡稱本社),本社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依據中華民國天主教監獄服務社組織章程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社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社宗旨為結合天主教聖職人員、教友和社會熱心人士,定期從事監獄(含看守所、觀護所和輔育院等)牧靈及社會服務工作,使受刑人藉由福音和社會的關懷而改過並樹立正確的人生觀。
第 四 條 本社以天主教台南教區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計有台南縣市和澎湖縣。
第 五 條 本社社址設於台南市長榮路二段十五號。
第 六 條 本社之工作如下:
一、籌募經費未舉辦進監服務活動,並於復活節、聖誕節及年節致贈禮物、紀念品等。
二、招募志工參與監獄服務工作並定期舉行會議及特殊訓練講習。
三、關懷受刑人家屬並協助受刑人重新適應社會生活。
四、視實際需要發展中遠程監獄服務工作。
五、辦理與前四款相關之事業。
第 二 章 社 員
第 七 條 個人社員:凡贊同本社宗旨,自願填具入社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社費後,即為本社社員。社員應每年繳納年費。
贊助社員:凡對本社工作有心贊助者,由本社邀請為贊助社員或榮譽社員。
團體社員:凡認同本社宗旨,自願填具入社申請書,經小組會議通過並繳納入社費後,即為本社社員,並指派一名代表出席社員大會,社員應每年繳納年費。
第 八 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社社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九 條 社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由小組會議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死亡。
二、喪失社員資格者。
三、經社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凡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繳年費者。
第 十一 條 社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社聲明退社。
第 十二 條 社員經出社或退社,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三 條 社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社員為一權,每一團體社員亦有一權。但贊助社員不得享有本條權利。
第 十四 條 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決議,以及繳納年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 織 及 職 員
第 十五 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小組會議為執行機構,並於社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
第 十六 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社費、年費、及社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社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
第 十七 條 本社設置社長、副社長、會計、活動組長、企劃組長、資訊組長各一人,及進監各組負責人由社員選舉之,並成立小組會議,定期商討各項工作事宜。組長出缺時,由社長指定代理人,在交由社員會議選舉之。
第 十八 條 小組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社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社員之資格。
三、提案選舉或罷免。
四、議決社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社長對內綜理社務,對外代表本社,並擔任社員大會、小組會議主席,視需要到社處理社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小組會議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二十 條 社長及小組會議各組長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小組會議之日起計算,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社長得連一任。
第二十一條 社長和各小組組長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小組會議組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社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並經小組會議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社置秘書長一人,擔任文書聯絡等工作並處裡社長交辦本社社務。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社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社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如社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於每月第三個星期一召開,小組會議於月會前一週召開。臨時會議是需要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以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社員之除名。
三、小組會議各組長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各組長應出席小組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未請假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七條 本社應於召開社員大會十五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二十八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社費:個人社員入社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團體社員入社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仟元正。
二、年費:新台幣壹仟元。
以上費用由總社統籌運用。
三、社會捐助。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社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
第 三十 條 本社每年編列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小組會議審查,提社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社員大會因故未能及 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提報社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 本社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或款項移交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南教區。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辦事細則,由小組會議訂定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