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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幹部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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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

2011~2012學年學會幹部名單

會  長:多 默

副會長:王玲玉
秘  書:蔡靜儀
靈修組長:福 敏
總務組長:陳友日
活動組長:吳興祥
學藝組長:黃氏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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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大神學院學生會章程:                     2010.05.26修訂

第壹章、宗 旨

 第一條 「輔仁大學神學院學生會」,以下簡稱「學生會」,其宗旨是:

  一、 促進本學院同學們的彼此交流,在神學教育、牧靈實習與神修生活上,彼此
     鼓勵互助、交換經驗。
  二、 促進本學院學生與院方意見的交流,以期本學院的教育措施不斷進步。

第貳章、會 員

 第二條 凡本學院註冊的正式生為當然會員。

 第三條 選修生或旁聽生可自由向執委會申請成為會員。

 第四條 每一學期第三週本會應公佈會員名單。

第參章、組 織

 第五條 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為全體大會,簡稱大會,其任務如下

  一、 選舉會長、副會長。
  二、 議決提案。
  三、 決定會費和審查經費。

 第六條 大會由會長召集,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第七條 大會由半數會員出席即有法定效力。

 第八條 臨時大會由會長召集或會員數的三分之一聯署,方能召開。

 第九條 大會議決時,出席者中過半數同意,始有效;如經兩次投票後,得票數仍
      相同,則由主席裁決。

 第十條 學生會幹部任期一年,其職務如下:

  一、 會 長:總理會務,召開及主持大會及執委會議,與院方聯繫,代表學生會
     參加院議會。
  二、 副會長:佐理會務,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亦代表學生會參加院議會。
  三、 秘 書:負責會議記錄,處理文件與檔案,聯絡,通知事項等。
  四、 總 務:處理帳務,管理學生會經費。
  五、 靈 修:組織學院內的禮儀活動。
  六、 活 動:策劃與推動康樂活動。
  七、 學 藝:策劃與推動學藝活動。
  八、 顧 問:提供經驗、輔助及建議。
  九、 班級學代:提供協助及建議,班級聯絡人。

 第十一條 上述幹部組成執委會,負責執行大會的決議並向大會報告,大會休會
       期間處理本會會務。除會長、副會長、班級學代外,其餘幹部由會
       長、副會長邀請會員擔任。唯三年級班級學代為當然顧問。

 第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因故職位出缺,由會長或代會長召集臨時大會進行補選。

第肆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 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一、 參加大會,有提案權、發言權、表決權。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但應遵守章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
     條及第廿條的規定。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十四條 會員的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一切章程。
  二、 支持本會所舉辦的活動與決議。
  三、 盡力幫助其他會員的神形需要。
  四、 繳會費。

第伍章、選舉與罷免

 第十五 條大會選舉新一屆會長、副會長,不得遲於第二學期結束前第六週。

 第十六條 候選人當選須得大會出席人數過半數的支持,才有效。經兩次投票仍
       無結果,可依下列辦法進行第三次投票:

  一、 由第二次投票,得票數最多之二位候選人選舉之,以得票數多者當選。
  二、 如第二次投票得票數最多者超過二位,則由其中二位年歲大者選舉之。
  三、 如第三次投票,得票數仍相同,即以其中年長者為當選人。

 第十七條 選舉會長:大會先從神學系、教義系二年級正式生中選出會長一名。

 第十八條 選舉副會長:選出會長後,始選副會長。若會長為神學系學生,副會
       長則應為教義系學生;若會長為教義系學生,副會長則應為神學系
       學生,唯二年級學生可當選。

 第十九條 選舉細則由大會另行規定。

 第廿條 罷免:由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聯署召開臨時大會,大會出席者過半同意。

第陸章、附 則  

 第廿一條 章程條文通過後立即生效。

 第廿二條 若對章程條文有疑惑,由大會決定正確解釋。

第廿三條 本章程的增修,須經大會出席者三分之二人數贊同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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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大會選舉幹部細則 :                    2010.05.26修訂

一、 大會選舉幹部以秘密投票方式進行。
二、 必須由本人親自投票。
三、 為使選舉有效,非會員不能獲准投票。
四、 主席應在選舉前公佈出席的會員人數。
五、 選任何一位幹部時,每位會員僅能投一票。
六、 投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為有效:
  1、 投票應出於自由,故因直接或間接的恐嚇或詐,被迫選舉某一定人或分別的
     數人時,選舉無效。
 2、 投票應是秘密、明確、絕對、決定性的。
七、選舉前
  1、 選舉前大會應以提名和舉手同意方式從三年級會員中選出二人為查票員及
     二人為記票員。
 2、 查票員應收集選票,並在主席前檢查票數與投票人數是否相符,再高聲唱出得
    票者姓名,由記票員發記票數。最後查票員公開說明各人所得票數。
 3、 票數多於投票人數時,此次投票行為作廢。
 4、 秘書應將選舉的全案詳細記錄,並至少由秘書、主席、與查票員簽字後,歸入
    本會的檔案內,妥為保存。
八、選舉幹部的程序依本會章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進行,並且依第十六條規
   定,獲得足夠票數者,視為當選,由主席宣佈其為當選人。
九、選舉後:
  1、 選出當選人後,若當選人不在場,主席應儘早通知當選人,當選人應於兩個
    上課日內向主席表明自己是否接受選舉結果。
  2、 當選人不接受當選時,並經大會同意,即喪失其由當選而獲得的一切職
    權,即使再接受亦不能補救,但可再次當選。當選人不接受當選,大會應進
    行重新選舉。
十、當選人接受當選後,應在兩週內辦理幹部交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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