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神學院學生會章程 : 2006.5.24修訂
壹、宗 旨
一、「輔仁大學神學院學生會」,以下簡稱「學生會」,其宗旨是:
(一)促進本學院同學們的彼此交流,在神學教育、牧靈實習與神修生活上,彼此鼓勵互助、交換經驗。
(二)促進本學院學生與院方意見的交流,以期本學院的教育措施不斷進步。
貳、會 員
一、凡本學院註冊的正式生為當然會員。
二、選修生或旁聽生可自由向執委會申請成為會員。
三、每一學期第三週本會應公佈會員名單。
參、組 織
一、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為全體大會,簡稱大會,其任務如下
1、選舉會長、副會長。
2、議決提案。
3、決定會費和審查經費。
二、大會由會長召集,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三、大會由半數會員出席即有法定效力。
四、臨時大會由會長召集或會員數的三分之一聯署,方能召開。
五、大會議決時,出席者中過半數同意,始有效;如經兩次投票後,得票數仍相同,則由主席裁決。
六、學生會幹部任期一年,其職務如下
1、會 長:總理會務,召開及主持大會及執委會議,與院方聯繫,代表學生會參加院議會。
2、副會長:佐理會務,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亦代表學生會參加院議會。
3、秘 書:負責會議記錄,處理文件與檔案,聯絡,通知事項等。
4、總 務:處理帳務,管理學生會經費。
5、禮 儀:組織學院內的禮儀活動。
6、康 樂:策劃與推動康樂活動。
7、學 藝:策劃與推動學藝活動。
8、顧 問:提供經驗、輔助及建議。
七、上述八位幹部組成執委會,負責執行大會的決議並向大會報告,大會休會期間處理本會會務。
除會長、副會長外,其餘幹部由會長、副會長邀請會員擔任。唯三年級代表為當然顧問。
八、若會長、副會長因故職位出缺,由會長或代會長召集臨時大會進行補選,若年級代表因故職位
出缺,由該年級負責補缺。
肆、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如下
1、參加大會,有提案權、發言權、表決權。
2、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但應遵守第16、17、18及20條的規定。
3、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
二、會員的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一切章程。
2、支持本會所舉辦的活動與決議。
3、盡力幫助其他會員的神形需要。
4、繳會費。
伍、選舉與罷免
一、大會選舉新一屆的幹部,不得遲於第二學期結束前第六週。
二、選舉幹部須得大會出席人數過半數的支持,才有效。當兩次投票仍無結果,可依下列辦法進行第三次選舉:
1、由其中得票數最多之二位候選人選舉之,以得票數多者當選。
2、如得票最多者超過二位,則由其中二位年歲大者選舉之;如第三次票後,得票數仍相同,即以其中年長者為當選人。
三、選舉會長:大會先從神學系、教義系二年級正式生中選出會長一名。
四、選舉副會長:選出會長後,始選副會長。若會長為神系學生,副會長則應為教義系學生;若會長為教義系學生,副會長則應為神學系學生,唯二年級學生可當選。
五、選出會長、副會長後,再由各級學生選出年級代表:三年級一名,二年級二名,一年級三名,組成執委會。
六、選舉細則由大會另行規定。
七、罷免:由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聯署召開臨時大會表決。
陸、附 則
一、章程條文通過後立即生效。
二、若對章程條文有疑惑,由大會決定正確解釋。
三、本章程的增修,須經大會出席者三分之二人數贊同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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