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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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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長:多 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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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宗 旨 第一條 「輔仁大學神學院學生會」,以下簡稱「學生會」,其宗旨是: 一、 促進本學院同學們的彼此交流,在神學教育、牧靈實習與神修生活上,彼此 第貳章、會 員 第二條 凡本學院註冊的正式生為當然會員。 第三條 選修生或旁聽生可自由向執委會申請成為會員。 第四條 每一學期第三週本會應公佈會員名單。 第參章、組 織 第五條 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為全體大會,簡稱大會,其任務如下 一、 選舉會長、副會長。 第六條 大會由會長召集,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第七條 大會由半數會員出席即有法定效力。 第八條 臨時大會由會長召集或會員數的三分之一聯署,方能召開。 第九條 大會議決時,出席者中過半數同意,始有效;如經兩次投票後,得票數仍 第十條 學生會幹部任期一年,其職務如下: 一、 會 長:總理會務,召開及主持大會及執委會議,與院方聯繫,代表學生會 第十一條 上述幹部組成執委會,負責執行大會的決議並向大會報告,大會休會 第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因故職位出缺,由會長或代會長召集臨時大會進行補選。 第肆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 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一、 參加大會,有提案權、發言權、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的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一切章程。 第伍章、選舉與罷免 第十五 條大會選舉新一屆會長、副會長,不得遲於第二學期結束前第六週。 第十六條 候選人當選須得大會出席人數過半數的支持,才有效。經兩次投票仍 一、 由第二次投票,得票數最多之二位候選人選舉之,以得票數多者當選。 第十七條 選舉會長:大會先從神學系、教義系二年級正式生中選出會長一名。 第十八條 選舉副會長:選出會長後,始選副會長。若會長為神學系學生,副會 第十九條 選舉細則由大會另行規定。 第廿條 罷免:由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聯署召開臨時大會,大會出席者過半同意。 第陸章、附 則 第廿一條 章程條文通過後立即生效。 第廿二條 若對章程條文有疑惑,由大會決定正確解釋。 第廿三條 本章程的增修,須經大會出席者三分之二人數贊同始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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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會大會選舉幹部細則 : 2010.05.26修訂 一、 大會選舉幹部以秘密投票方式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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