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及成績的判定
1. 各年級每學期舉行期中考及期末考。期中考週若不舉行考試則照常上課,期末考安排在該學期課程結束後一週舉行。
2. 兩系均以學期為計算成績的單位。
3. 各科學期成績,由教師參考學生的平時表現及期中、期末考試的成績,各佔適當比例平均而得。
4. 學生年度總平均成績計算如下:「各科年度成績」乘「各科學分數」的總合除以「總學分數」而得。
5. 學生畢業總成績計算方式:請見兩系學則「學位頒授」項。
6. 兩系結業生學位的授予標準見各系學則「學位頒授」項。
7. 學生所修各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補考一次:
- 學期成績不及格的科目,其成績在五十分或以上者。
- 考試期間因故請假,經授課教師認可者。
以(1)之原因補考所得分數在六十分以上者,均以六十分計算。
以(2)之原因補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8. 學生所修各科成績不及格(五十分以下)者:(尚未決定)
(1)
正式生:必須重修,並不得以閱讀課程方式進行。一年級以一次為限;二、三年級以二次為限。
(A)重修成績在六十分以上者,均以六十分計算。
(B)重修成績在五十分或以上者,得予補考一次。
(C)重修成績在五十分以下者,予以退學。
(2)
選修生:必須重修,並不得以閱讀課程方式進行。
9.(準鐸聽告解資格考試)安排在神學四年級第二學期初舉行。畢業班準備近期晉鐸者,若在三年級上學期已修畢全部必修的教會法及倫理神學課程,可申請參加本院舉辦的該年度(準鐸聽告解資格考試)。本考試及格與否跟畢業學位無關,只是提供主教及會長們的參考。
10. 「準鐸聽告解資格考試」(倫理總考)由三位考試委員聯合主考,三人中兩位評定及格即為及格,成績單上將註明(及格)。不及格者可申請次年重考一次,僅以一次為限。
11. 有關「信理神學總考」:
- 考試時間:可安排在神學四年級元月或神學四年級十月或神學三年級六月,考生必須在考試前四個月提出應考申請。
- 考試方式:口試。
- 教義系可申請參加總考,申請條件:
(A)
需選修大部份的信理神學課程。
(B)
信理成績平均8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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