胚芽對優生保健法修法連署之回應
∼致天主教會兄弟姊妹∼
秘書處

  台灣天主教胚芽婦女關懷協會作為一個教會的女性意識的團體,有宗教上對「尊重生命」之認同,也有基於女性主體性的考慮。因在本團體中對於輔大生命倫理中心提出之連署案有不同聲音,僅部份會員個人參與聯署,未以團體名義參與聯署。經2003年2月23日胚芽年度再教育及會員大會討論後,表達我們在此階段之立場。

  1. 墮胎牽涉到社會、文化、經濟、政治等多重幅度,當事人處於兩難下的內心掙扎,不是「贊成墮胎」或「反對墮胎」黑白分明的對立爭辯可以涵蓋。墮胎議題往往進入情緒性的論戰,讓雙方難以察覺背後更深的問題,這對當事人是給予幫助還是增加困擾有待考慮。個別參與連署者同意的是「尊重生命」、但亦皆同意問題比連署書所言複雜得多,需要更多思考與討論。

  2. 「尊重生命」不能只尊重胚胎的生命,也必須尊重母親的生命,不能只強調胚胎生命的重要,忽視母親這個「人」。從女性靈修之角度來看,女人身體的變化和其心理、情緒、心靈是一整體的;不論稱為人工流產、或中止懷孕、或優生保健,墮胎是殺害生命的行為;使用藥物或器械墮胎,不僅破壞女人身體的完整性,也是對女性私密空間的侵入,造成有形無形的傷害,自然不宜。

  3. 男性的責任?墮胎是一連串事件行為的結果,懷孕也不是女人個人造成。教會有關墮胎的討論、規定、以及祈禱會,皆針對懷孕女性這個「罪人」。提出法律規定諮商、暗示「女人不會思考」,取消合法性、意味「讓妳沒有後路就不會去做」。教會領導性的言論,對於男性的責任隻字未提。對於本身不想墮胎、卻因懷了女胎、而被丈夫、公、婆逼迫墮胎者,有為其說話嗎?

  4. 整個社會是性氾濫的共犯結構。社會風氣缺乏對生命的認真,也充斥著對女性的物化、以及對性的煽惑。隨便舉例:買賣汽車、推銷電腦、報告新聞、等種種不相干的行業,也以暴露女性身軀為號召,媒體大肆宣傳、誤導視聽,可謂共犯結構。修法提案剝奪了青少女可見的照顧-健保,她們仍會鋌而走險去找密醫,並不就能遏阻目前的性氾濫。我們對此的切入點是否需要調整?

  5. 「尊重生命」是整體的關注。特別強調反墮胎時,可能失之偏頗而不覺。例如美國的選舉,教會人士會因為候選人反對墮胎而投他一票,忽略了他是否傾向於發動戰爭、或有其他對生命不尊重的作為。台灣教會尊重生命、保護生命,對於預防戰爭發生的聲音卻不是那麼明顯。如何判斷:被墮胎的生命,比戰爭中無辜被殺的許多婦女、孩童、嬰兒、胎兒的生命更重要呢?

  6. 反對墮胎不能基於憤怒或攻擊,而需基於愛:「這裡有一位心靈破碎、枯竭、或空虛的母親。」反對墮胎如果不是出於博愛慈悲,很容易成為:以法律與暴力,去追求具有外在秩序、可以控制世界的父權主義。如果耶穌在今日台灣,祂對我們「把教會的最高理想當作一般人的行事判罪標準」會怎麼想呢?對於限在困境中的懷孕婦女或女孩,祂自己又會以什麼行動表達關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