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明會總會議議事規則

GENERAL CHAPTER

NORMS OF PROCEDURE FOR PLENARY SESSION

 

1總聚會Plenary Sessions

1則:

在每次總聚會開始,出席者須被驗證,以便決定出席會議的人數,總會議議員在總聚會開會期間若要離開及遲到與會,必須事先通知總會議秘書長。

有兩種總聚會

1. 1諮詢會議(Opinion Sessions, Preliminary Sessions

2則:

如果一個委員會願意的話,可以把書面文件送給總聚會議員,以便詢問其意見;由委員會選出的報告人,則用口頭報告呈現給總聚會。

3則:

在報告後,任何一個議員可以對該文件發言至多三分鐘,然後報告人可回答三分鐘,這時不得提任何修正案(amendments)。

4則:

除了總聚會主席和報告者人外,議員不得在同一主題上發言兩次,除非同一主題要發表意見者都發表完畢方可。

1. 2決定會議(Decision Sessions

5則:

文件要提到總聚會討論的話,必須在24小時前送給議員,以便讓議員有時間研讀,並寫下書面修正案,提送給委員會;議員也可以事先向總會議秘書長註冊,以便在總聚會發言。

6則:

如果針對一項議案討論的進行程序及時間有任何異義,主持人要詢問全體大會的意見。若仍有歧意,則交付投票表決,採多數決。

7則:

委員會的報告人要解釋委員會提案的意義,解釋之後文件公開讓總聚會辯論。

8則:

辯論規則如下:首先,須有時間釐清(Clarification)提案,以便共識完成修正案。

2. 文案(The Documents

文案區分為如下部分:

2.1前言(Prologue

9則:

前言應該清楚在文案上辨認出,並且是在最後才由委員會送出,由總會議議決,何以導言最後送出?因為導言必須等到所有委員會議案,確定被大會核准或拒絕之後,所以前言最後才送出由大會審核。

10則:

每一委員會可以自由地以大會任一法定語言(英語、西班牙語及法語)向總聚會呈送他的導言,切記!若要修改會規(Lco),必須用拉丁文繕寫;規範(Ordination)及勸告(Admonition)必須用大會任一法定語言繕寫。

11則:

前言應被視為一個整體寫出,而非支離破碎的一部分。它在總聚會的討論不得超過30分鐘,除非總會議大多數議員許可,才可以有另外的30分鐘討論。

12則:

針對前言的討論,只有書寫的修正文案可提交總聚會,,而且只有提出修正案的議員可以發言。

2.2導論(Introductory texts

13則:

除了前言,任何不被視為法定文件的都被視為導論

14則:

導論文件,只有寫成的修正文件可被提出,而且必須在半天前提出,且向總會議秘書長註冊發言者,才許可發言至多五分鐘,然後報告人可回答三分鐘。

2.3法定文件(Juridical texts

15則:

任何建議(Commendation)、呼籲(Exhortation)、宣告(Declaration)、規勸(Ordination)等都被視為法定文件。這些應該在文件上清楚地辨認出。

16則:

為法定文件,總會議議員凡是提出書面修正文件或在半天前向總會議秘書長註冊發言者,有優先權發言至多五分鐘,然後報告人回答三分鐘。所有其他議員則至多只能發言三分鐘,報告人則以三分鐘回答之。

3.議員中途發言(Intervention by the Capitulars

3.1向總聚會發言(Speaking to the Chapter

17則:

除了總會議主席(總會長)外,其他人若要發言,總是必須尋求許可才能發言,並且要等到主持人給予明確許可。然後,發言人被要求驗明正身,報告自己的號碼、名字及將要使用的語言。

3.2修正文案(Amending texts

18則:

修正文是指針對任何原議案而提出修正的文件,這包括對原提案草率部分的修正。

19則:

修正文用下列的方式形成:

a. 在考慮到第8則及17則,然後在主持人許可發言之下,總會議議員想提出一項修正案者,需明確指出他要修正原文件的哪一個地方,且簡短指明修正的原因。

b. 主持人要問提案的委員會是否接受修正案,提出文件的報告人需要請該委員會藉著舉手,表達出該委員會的決議。如果修正案被委員會接受,修正案立即融入該委員會的文件。

c. 如果委員會拒絕接受該修正案,那麼主持人詢問有多少位出席的議員支持該修正案。至少要有五位議員支持才算通過,大會繼續討論該議案。

d. 主持人詢問議員更詳細解釋他的修正案,但不超過三分鐘,任何議員想對該修正案內容發言,也有三分鐘發言機會。

e. 如果在討論當中,一位議員想在修正一項修正案,最後的修正將列為最優先,其他修正案也遵照此規則。

f. 對於任一修正案不得超過十五分鐘,除非三分之二 或更多議員決定延長另外十五分鐘,只要議員們同意,這一程序能夠重複使用多次。

g. 修正案就如其所提出的程序被討論及投票。

h. 當討論似乎告一段落,主持人在重複聲明下,交付投票表決,採多數決;儘管如此,一位議員只要有五位其他議員同意支持下,可以提出延期投票的提案 。為通過延期投票,在會議過程中需要有全體出席議員三分之二贊同此延期投票案。

i. 在所有修正案都逐一投票後,所有文件最後需要交付一次總投票,才算通過。

3.3呼籲立即投票(Calling for immediate vote

20則:

任一議員可呼籲對一項討論終止辯論而立即投票,若要呼籲立即投票,他需舉手作T型。主持人則優先處理此呼籲,如果至少有五議員投票支持,則立即投票。在此必須有三分之二通過此案。此提案被視為「程序事宜」(mortio ordinis)。

3.4文件退回委員會(Returning a text to the commission

21則:

任何有五位其他議員連署的議員,可以提出退回一份文件,以讓委員會更深入研究。提案人此時許可發言三分鐘,委員會之一同時用三分鐘去回答問題。緊接著立即投票,為通過該項提案,過半數議員投票通過是需要的。

3.5提出取代文件(Proposing alternative text

22則:

如果一個議員想提出取代一個委員會寫出來的文件,則必須以書寫文件形式提出,且必須由七位議員連署,並且在開會前分送給所有議員。然而必須等到委員會原有文件被投票拒絕後,該取代文件才可提供作議題討論。

3.6退回一項已批准議案 Returning an approved matter to discussion

23則:

任何一位議員可提出一項已被總聚會批准或拒絕的議題,而在會議中再度提出討論。這種提案需要以請求(Petition)的書寫形式呈現,並且至少有三分之一議員連署,並且送到指導委員會(the Steering Committee),並由大多數與會議員投票批准。

3.7提出新議案討論(Proposing new matters for discussion

24則:

在委員會的文件出爐產生,經投票通過後;任一議員只要有五個其他議員支持,就可提出一項與該委員會有關的新議案(以大會任何一種法定語言皆可)。為完成此任務,提案人許可發言三分鐘,並許可任何一位反對該提案的議員用三分鐘去辯駁。 議案若有三分之二議員通過,則立即送給總聚會討論,或者在大多數議員同意下,送到專家委員會competent commission

3.8程序事宜 Calling for a “motio ordinis”     

25則:

如果在辯論中,有一議員相信議事規則未被遵守,則議員可提出「程序事宜」,要求遵守規範。為達到此 ,議員可以舉手作X要求暫停,主持人將優先處理此呼籲。然而若無議員抗議「程序事宜」,大會則假定大家默認。

4.投票(The Voting

26則:

投票或是贊同、否決或棄權。然而議題需依照會規被詮釋(參閱:會規297條及其下),這就是說,棄權票不被計算在內。

27則:

當票數相同時,議案必須再度被提出投票表決,但不可在同一天投票。如果票數再度相同,總會議的主席可以投下關鍵的一票(會規417,II.6)。

5.主持人的角色(The role of the moderator

28則:

主持人不可參加討論。如果主持人也是議員,並且他也想參與任何討論,則直到該議案已經投票決議前,他必須讓位給另一位主持人。

29則:

         主持人有權利決定是否一項提案(Proposal)或發言(Intervention)是否與正在討論的題目互相關連。

30則:

          主持人的決定有權威性。

6.程序規則(The rules of procedure

31則:

總會議的議事規則將分給所有與會議員,並在總聚會時

說明,並且經過三分之二議員投票通過。

32則:

任何已經批准的規則若要改變,同樣的須有議員三分之二多數票,並且必須呈報指導委員會(the Steering committee),在總聚會中核准。

33則:在重大理由下,一項對正確議事規範引用的請求或質疑可以呈報給總會議指導委員會(the Steering committee),該項請求必須以書面形式呈送,而且必須至少有十位議員連署。(潘貝頎神父中譯,200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