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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會的初期會憲
引言
在一二四一年生效的聖雷孟(St. Raymond of Penyafort)修訂本之前,惟一僅存的道明會憲是來自法國羅德茲(Rodez)道明會院的抄本。該文獻現保存於羅馬聖沙比納會院的總會檔案內。此文獻的出現日期可追溯至十四世紀中葉,想是某位編年史作者根據十三世紀原稿所作的抄本。這原稿為適應起見,曾批有傍註及增加段落。這些補充的部份都和新增會規有關。這位十四世紀的抄寫者把新增會規及傍註都整合在原稿內,連成一貫。他雖然工作得仔細,很明顯的,還是遺漏了一些新修的法令或誤植了一些法令。幸好這許多的錯誤都非常明顯,也很容易加以修正。這件文獻既是此類中惟一倖存者,因此可謂無價之寶。
許多位著名的歷史學者,特別是丹尼佛(Denifle),薛朋(Scheeben),孟道內(Mondonnet),和魏克(Vicaire)諸神父,應用學術方法研究這些文獻,已能根據抄本的記載,理出會憲的發展動向。雖然這幾位歷史學者的解釋不一,但魏克神父已能確定會憲第二部分的大半來自一二二0年的總會議,當時最主要的立法者是道明自己。此外,他也確證:根據布萊蒙會(Premonstratensian)會憲制定的會憲第一部分可溯至一二一六年修會的成立會議。
像其它所有後來的會憲一樣,初期會憲就已顯示:弟兄們已認清方法為達成修會宗旨的價值,也認清了針對方法製訂特殊法規的價值。因此,他們清楚地區別原則不可變,而特殊法規卻可有伸縮性。
修會舉行的三次非常會議(Most General Chapter),第一次在一二二八年召開。該次會議的立法可清楚地從羅德茲抄本第一部份的序言中看出。該次立法對羅德茲抄本的影響較容易識別出來,乃是因為該次會議牽涉到的不僅是一般性的問題。那時困擾著修會之嚴重的內部爭議都反映在一二二八年總會議的立法當中。該次會議所制定的法令,可能包括:新的立法必須經連續三次總會議的核定,對女信友和隱修女的聖職工作之限制(為避免太多會士參與這項工作所產生的不利),以及其它法令作為對付濫用權力,作弊選舉,輕率地違反秘密和違抗權威。
羅德茲文獻的最後一段立法,可溯自一二二五年,討論如何管理在一二二一年所創立的會省。雖然這些會省最初只有少許的自治權,但到一二二八年時,總會議已賦予更大的責任。
因此,以下所述的道明會初期會憲,是若堂繼承聖道明擔任總會長時所實施的。第三任總會長雷孟(Raymond of Penyafort)根據此項會憲加以增訂成為現在仍然通行的會規。(校對者按:現行會規為一九六八年美國河林總會議所徹底修訂者)
宣道士弟兄會的初期會憲
正文
一二二八年,十二位省會長,每人帶了兩名由各會省省會議所任命的總評議員。連同若堂總會長,聚集在聖雅格會院。他們經全體弟兄授予全權及代理投票權,凡他們所新訂或廢除任何法令,不論為更改、增訂或刪除,都獲得確認,任何會議皆不得依法加以更改。他們所制定的條文,常常有效。
於是這些省會長和他們的評議員先懇求聖神降臨,經過審慎研議之後,一致同意為修會的福祉、完整和延續起見制定了一些會憲,安插在原有會憲之中。他們希望這些會憲中的某些條文能夠永遠不受侵犯,不予變更:即不得以任何託辭接受財產或固定收入,不給予上訴權,評議員絕不得有任何措施不利於省會長,省會長也不得有不利於評議的規定。他們希望其它的規定也維持不變,除非有新的理由,新的危機,或發生新個案,新的情況,才允許總會議暫予更改:例如制定會憲必須經三次總會議之核可;至於不得騎馬;不得攜帶銀兩;除非患病,不得食用肉類等規定,神長有權根據空間或時間等狀況予以豁免。
道明會習慣法
序言(慣稱初期會憲序言)
既然典規(聖思定典規)要我們在主內形成一心一,而且我們是根據單一典規及單一誓愿而生活,所以在遵守會士生活的規律也宜一致,以便外在行為所維持的劃一,能促進及表現內心應有的合一,如果我們將該做的事和該過的生活方式寫下,並讓大家知道;如果任何人不得隨意增加或刪減法令,我們便能更容易、更完全地實現上述的目標,也更能將它們記入腦袋中;以免因些微的疏忽,而漸漸地背叛宗旨。可是,本會的教長如認可行,得豁免其院內的弟兄,尤其對研讀、宣道,或靈魂的益處有所礙的事物,因為人人盡知,我們的修會,從開創之始,就是特別為宣道,救人靈魂而立的。而我們研讀的首要目的,盡心竭力以追求者就是裝備我們自己有利於近人的靈魂。因此,為了讓整個修會趨於一致和平安,我們費神地寫下這本習慣法,將之分成兩部份。第一部份教弟兄如何日夜處身於會院中(Monastery)其中:有給初學、病患和放血的規定;有靜默和過失的規定。第二部份論及省會議,總會議,研讀和講道。
為讓讀者便於參考起見,我們在每一部份的各單元附上題目作為標題:例如誦讀日課(早課);院會議(Chapter);午前經彌撒和其它時辰經;餐飲和食物;晚點;夜禱;病患和放血;初學和靜默;衣著;剪髮禮;過失等。
第一部分
I甲、誦讀日課(早課)(Matins)
鐘聲一響,弟兄必須起床,按照日期誦唸聖母誦讀日課。唸完後前往聖堂歌詠席。先向祭台深深一鞠躬,然後到歌詠席各就各位。神長作號,弟兄按照日期規定下跪或鞠躬,同時誦唸天主經和信經,然後神長再作號全體直身。如此誠地作了日課的開端之後,全體面對祭台劃十字聖號,然後歌詠席二邊相向深鞠躬以誦唸聖三頌(Gloria Patri)或按日期規定俯伏誦唸,唸到「起初如何」(Sicut erat)為止。每次唸天主經和信經時,必須遵守此項禮規,但在彌撒,誦讀前和餐後感謝經例外。在唸彌撒的第一條集禱經或領聖體後經,亦須如此;而且在唸為聖教會祈禱和每次唸日課結束禱詞時,亦應如此。此外每次日課開始,唸聖三光頌時亦然。其它時間在各讚美詩的最後,三聖童讚歌的最後,當唸聖三光榮頌時要鞠躬及膝;至於唱光榮頌唱到「求你俯聽我們的祈禱」,唱佔經唱到「祂聖神由童貞瑪利亞取得肉軀,而成為人」,誦讀前的降福,在會議時唸聖瑪利亞禱和每次祈禱提到聖母瑪利亞之名,以上都要鞠躬及膝。
以這種方式開始日課之後,再誦唸Venite(伏求聖神降臨頌)。接著唸第一首聖詠時,一邊歌詠席站著,另一邊歌詠席坐著;唸第二首聖詠時,一邊坐著,另一邊站著,如此交互輪流,直到唱Laudate Dominum de Coelis 時為止。這種一坐一站的方式,每次唸日課時都照行唸。完誦讀日課(Matins)以後,舉行院會議(檢討會),也可順延到唸完什前經,或根據神長判斷予以省略,以免妨礙課業。
I乙、每日檢討會(院會議Chapter)
全體弟兄進入會議廳時,誦讀員宣佈陰曆日期以及與日曆有關的事項。其中一位司鐸接著唸Pretiosa等。視當天日期而定,讀聖思定典規或福音,這時弟兄們坐著。誦讀員宣說:請降福,輪週員根據當天日期誦唸Regularibus disciplinis或Divinum auxilium。為亡者赦罰之後,主持檢討會者宣說:Benedicite, 每位弟兄鞠躬,並答以Dominus。報告施主佈施之後(Benefactions),院長誦唸Retribuere dignare等。全體弟兄接著誦唸聖詠Ad te levari 和亡者誦(De Profundis),接著再唸求主垂憐經(Kyrie),天主經,和三句短對答:Oremus pro domino Papa, Salvos facservos tuos,和Requiescant in Pace。接著輪週員唸三條結束禱詞:全能者天主(Omnipotens)Praetende ,諸信友的天主(Fidelium Deus)。隨後,弟兄坐著聆聽院長簡短的指示弟兄們所應改進或糾正之事項。之後,初學生離場。
初學生離場之後,神長吩咐自認有過錯的行行求恕禮(Venia)。那些自認有過的人立刻伏地請求寬恕,起身之後,謙虛地訴述他們的過錯。任何弟兄若有需要改正的過錯,必須準備接受糾正,因為院長或他指定的一位弟兄必須負責糾正。在檢討會中弟兄不得言談,但在下列兩種情況例外:要訴說自己或別人的過錯時,和回答神長的問話時。任何人不得只憑懷疑而檢討別人。神長(院長)吩咐全體當唸的禱詞時(General prayer),所有與會的人都要鞠躬;同樣院長吩咐某位弟兄說話或做事時,那位弟兄亦要鞠躬。每次他命令弟兄時,或託付一項任務或職務給弟兄時,該弟兄必須伏地恭受。做完「訴過」以後,唸「萬民讚頌上主」聖詠,「請顯示給我們」,「願主與你們同在」短句及結束禱詞。最後,院長唸「天主,請快來拯救我們」等結束檢討會。
二、禁止婦女進入會院
婦女永不可進入會院靜地,工作場和聖堂,但在祝聖聖堂時例外。在耶穌受難日,可進入歌詠席範圍,並停留到唸日課開始。其餘的場合,她們必須留在保留給在俗教友的聖堂部位,或在堂外的固定地方,以便院長可向她們講述上主和談論靈修問題。
三、論唸日課及時間
弟兄必須一齊參加誦讀日課,彌撒和其他所有的日課經,也必須一起用膳,除非獲得院長之寬免。所有的日課要在聖堂內舉行,並且力求簡潔,以免弟兄因此失去熱心,或求學受到任何阻礙。我們認為應該按下列方式唸日課:在詩節中間應停頓默想,停頓或唸完詩節時不許拖長聲音,就如前面所定,結尾時要簡潔。以上規定應按當日性質,以不同的程度進行。
四、餐飲
從復活日到聖十字舉揚瞻禮,弟兄每日可進食兩次。但在下列諸瞻禮日例外:三日祈禱(Regationdays),瞻禮六,聖神降臨前日,四季齋日,聖若翰洗者瞻禮前日,伯鐸和保祿瞻禮前日,聖雅格和聖樂倫(St. Lawrence)瞻禮前日,聖母昇天瞻禮前日,聖祿茂瞻禮前日。
五、齋戒
從聖十字舉揚瞻禮到復活日,必須連續守大齋直至唸完午後經(None),但主日例外。將臨期,四旬期,四季齋,耶穌昇天瞻禮和聖神降臨前夕,聖若望瞻禮前夕,聖伯鐸和保祿和瑪竇,西滿和猶達瞻禮前夕,諸聖瞻禮及聖安德瞻禮前夕,所有的瞻禮六---聖誕節適逢瞻禮六---時除外都必須遵守四旬大齋有關飲食方面的規定,但因辛勞工作可獲得寬免,或在必須取用另種食物的場合,以及大瞻禮日則可例外。旅行時可吃兩餐,但在將臨期和聖教會規定的大齋日例外。
六、午餐
在午餐前的指定時刻,必須鳴鐘數次,以便讓弟兄們準時到達用膳。食物準備妥善時要敲鑼。弟兄洗完手後,院長必須搖餐廳的鈴,以讓弟兄進入。所有的人就位之後,負責唸短句的人要唸「請降福」,所有的弟兄接著唸飯前經,然後開始用飯。餐侍必須從會齡最小的弟兄開始,直到院長那桌。除了餐侍和看守者以外,任何弟兄未經許可,不得錯過第一次飯。其餘的弟兄必須吃第二次飯,這樣無需供應第三次。侍者不得給任何人與團體不同的食物,除非為生病或放過血的。院長必須在餐廳用飯,滿足於取用弟兄們所吃的菜餚。病人看護,待客員,侍候人及其他的弟兄亦應吃團體飯,除非因某種理由,獲得院長之許可,可偶然在團體外用膳。院長病倒時,應該和其他弟兄一樣,在病房用膳。任何弟兄不得將特別的菜餚送給其他弟兄;只有院才可將自己配得的食物分給他左右邊的人,在會院內,除非有明顯的需要或重病,否則只允許體弱或病患在兩個地方用膳:一處可供應肉食,另一處供應其它食物。其餘的弟兄只能在團體餐廳或客廳用餐。
七、菜單
各會院之飲食不得含有動物肉類,但在會院之外,弟兄則可進食肉類,以免造成主人的負擔。在有我們會院的地方,所有的弟兄包括院長不得在會院外用膳,除非與主教在一起,或在其他修會會院之內,但也只能偶爾如此。可能的話,每天吃兩盤菜,如果財力許可,院長可酌情增加。如果那位弟兄看到鄰座缺少某樣團體供應的食物,可要求餐侍供給。如果餐侍或用餐的人在侍候或進食的當中有冒犯他人,等弟兄餐畢起身,時他必須行求恕禮(Venia),然後依院長之指示回到個人的原位。任何人想在用餐時間外取飲料,必須先徵得神長的同意,並且有同伴在旁。
八、晚點和夜禱
在守大齋期間管堂員(Sacristan)要在適當的時間鳴鐘,以示進用晚點(Collation)。們依院長之示意進入廳堂時,誦讀員要誦唸「請降福」(Jube Domne),接著唸祝福「一夜平安」。誦讀員唸「請降福」(Benedicite)輪週員接著唸「諸美善的分施者」(Largitor omnium bonorum)並降福之後,經院長示意,弟兄們才可在誦讀時取用飲料。誦讀完畢,主禮應唸「天主,請快來拯救我們」等。隨後,弟兄保持靜默進入聖堂。
非守齋時期,在做夜禱之前,要在聖堂誦讀「弟兄們,當保持醒寤」的聖經章節。唸完悔罪經和做完夜禱,主禮者給予降福,並由輪週員灑聖水。然後唸天主經和信經。午前經和誦讀日課之前亦唸這二條經。
九、床舖
弟兄們不可睡床墊,除非找不到乾草或類似之物可睡。弟兄們必須穿著白袍和鞋子入睡。依法可睡在乾草,毛墊,或粗麻布上。
十、病患
每位長上不可忽視病患,應依照聖思定修會主保所言,予以適當對待,讓其早日康復。神長認為病情需要時,亦可供給他們的肉食。但患者的病情若不會使身體虛弱,或影響胃口,譬如腳腫或割傷,則不可睡於床墊上,或停止平常的齋戒,其食物亦不可異於餐廳所供應的。這類病患要聽從神長的命令,照常讀書或工作。
十一、放血
一年可放血四次,第一次在九月;第二次在聖誕節過後;第三次在復活節過後;第四次在洗者若翰瞻禮後。除了這幾次以外,任何人不得放血,除非因某些原因,由院長認可才行。合宜的話,放血的弟兄可在餐廳外靜默地用膳;如果會院的財力許可,亦可供給他們額外的食物。任何人不得因為放血而食用肉類。
十二、初學導師
院長必須指派一名導師督導初學。導師必須勤於訓練並教導初學有關修會的一切事物。初學在言行方面若有不檢,導師必須盡可能予以糾正;並負責為他們求取一切所需。初學因公開的過失向導師求恕時,他可以要他們作補贖或在初學檢討會中予以檢討。他必須教他們在心靈和身體上保持謙遜,並且根據「向我學習,因為我是良善心謙的」這句話,努力鞭策初學。他必須教導他們誠實而謹慎的告罪,度一無己有的生活,並棄絕私意,全然而甘心地服從神長的旨意。他必須教導他們在各種場合的應對之道,例如他們必須保持受派的位置;在別人給予,或取走他們的東西,或講些悅耳和不悅耳的話時,應如何行點頭;在自己的房內,舉止該如何;眼光不得飄忽不定;如何靜默祈禱或該祈禱些什麼;不得高聲叫人。他必須教導他們在受責時請求神長的寬恕;不得擅自與人爭吵,凡事都得服從導師;在會院內遊行時要有一位同伴隨行;在禁止的時間或地區內不得談話。接受任何物品或衣物時要謙卑行禮,口唸「天主在諸恩寵中受讚美」。不得判斷別人。如果覺得別人的行為不對,也要假定他是出於善意,因為人的判斷常會受騙。他必須教他們如何在檢討會或受責備時實行求恕禮(Venia);如何經常使用苦鞭;在別人背後,只能談論他的優點;必須坐下用雙手捧喝東西;必須勤加管理書籍、衣物和其它屬於修院的物品,應如何專心讀書,以致在居家或旅行時,能日夜閱讀或思考;能記住的東西就該記住;教他們一旦機會來到,要如何熱心講道。
十三、入會規定
想入會的人,必須在神長或某些資深弟兄所指定的時間內,由人引導至院會議廳。他們一抵達會場,就必須仆伏在會場正中央,等神長問,「你們尋求什麼」,他們就回答:「我們懇求上主和你們的仁慈然」,後聽神長之命起身。神長必須向他們解釋修會的清苦生活,並且詢問他們的意願。如果他們答說志願遵守一切規定,並棄絕世俗,則神長最後要說「上主開始的,祂予以完成」。弟兄們回答阿們。接著他們脫去自己的俗服,換上會服,在院會議中被收錄入會。在他他許諾恆心堅度修會生活,和發誓服從神長及其繼承者之前,必須通過一段初學期。在未詢問下列問題之前,任何人不得收錄入會:是否已結婚,是否身為農奴,是否負有債務或任務,是否受別的誓願約束,有無隱疾等。其他修會之會士,除非獲得總會議或省會議之核,准否則不准入會。熙篤會會士沒有教宗之特許,不得入會。會院院長事先未徵詢並取得院會議全體或多數人同意時,不得接納任何人為輔理修士或聖職修士。未滿十八歲,不准入會。每所會院經院會議公同同意,選出三位適當的弟兄,要詳加考查望會者之品行和學識,並將結果呈報院長和院會議,以決定是否允許他們入會。
十四、初學期
我們規定初學期為六個月或更久由院長斟酌決定,以便讓會生體驗修會的清苦生活,並讓弟兄知悉其品行。但如果某人足夠成熟及明辨,亦可免去初學期,直接發愿。初學生在發愿之前必須身無債務,且將一切物品置於院長跟前,以示完全放棄一切。此外,不得讓他們固定使用書籍,或讓他們以為拿走他們的書籍,或將書籍交託給他人是不應該的。
十五、發愿的方式
發愿的方式如下:我,某某弟兄敬向天主、榮福聖母和閣下某某神父,現任道明會總會長,及您的繼位者,茲遵照聖思定典規及道明會會規鄭重發願並誓許服從,直至蒙主召歸。如果收願人是院長,則格式如下:我,某某弟兄敬向天主、榮福聖母和閣下某某神父,現任某某會院院長,代表道明會總會長某某神父及其繼位者,茲遵照聖思定典規及道明會會規鄭重發願並誓許服從,直至蒙主召歸。
初學生在初學期間要熱心地專務聖詠及日課,在發愿前必辦告解;因此必須仔細地教導他們告解的方式及其它事宜。可能的話,初學生不得和其他弟兄一齊出席院會議或留於宿舍。他們的導師要在院會議外聽其訴過,並且盡可能仔細地指導其行為,和藹地予以糾正。初學者,不論是聖職修士或輔理修士,除非情不得已,否則不得被派至遠方一年,或委以任何職務。他們在發愿之前,不得轉讓衣物,也不得領受聖秩。
十六、靜默
我們的弟兄在院內靜地,宿舍,個人小室,以及餐廳和聖堂內,必須遵守靜默,但有事要陳述時例外,不過也須也簡短字句輕聲陳述。在別的地方,如獲得特別的許可,則可言談。用餐時,無論在會院或在外,弟兄們都必須保持靜默,院長亦不例外,但管理員或其指定的代言人例外;若有代言人,則管理員應保持靜默。如果有人故意不保持靜默,或准許別人在餐中講話,則只能當眾飲用清水,不得寬免,且要在檢討會中鞭笞一次。生病臥床的弟兄不適用此項規定。但生病不臥床的弟兄,從午餐到作晚禱時必須保持靜默;夜禱後直到鐘響為止也須靜默。放血的弟兄在放血後之次日即須保持靜默。違反靜默規定者要依下述方式補贖:第一次唸垂憐聖詠和天主經:第二次再犯時同上。第三次又犯,應受鞭苔;第四次,第五次同第三次。第六次和第七次再犯,則要禁食一日,和弟兄們同座席,只吃麵包和清水;這食品限只在用中餐時,晚餐則不可。犯過七次以後再犯時,要重新計數。所謂重新計算,乃指發生於兩次院會議之間者,換言之,下次院會議開始後,則重新計算違犯次數。違規者在夜禱後與其他弟兄一起打鞭。在開會時,如果仍欠鞭笞,則要在會中當眾施行。
十七、得罪弟兄
如果得罪弟兄應伏身於該弟兄之跟前,等待他樂意上前攙扶,才准起身。
十八、衣著
在可行的地區,弟兄必須穿粗毛衣。在無法照行的地區,則要穿普通質料的衣服。穿的披衣也要力求顯示神貧。不可穿亞麻製品之內衣,患病的弟兄亦同。在我們的療養所,不得備置亞麻類之衣物。任何人在冬天不得穿三件以上之白袍和一件毛皮裘,或穿四件白袍不加皮裘,如穿皮裘,外面常要再加穿一件白袍。不可穿野生動物的毛皮或任何種類的皮衣。白袍要垂至腳跟。披衣要較短,毛裘更短。肩披要長到能蓋住膝部。如果會院的財力許可,必要時可穿著鞋襪。任何人不得戴手套或打綁腿。
十九、剪髮禮
頭髮修剪要合乎會士身份,兩耳和剪光部位之間不得超過兩英寸。髮圈要剪在兩耳之上。剃剪頭髮的時間排列於下:第一次在聖誕節:第二次在聖誕節和聖母取潔瞻禮之間:第三次在聖母取潔瞻禮:第四次在取潔瞻禮和聖週之間:第五次在聖瞻禮五:第六次在復活節和聖神降臨節之間:第七次在聖神降臨節:第八次在聖神降臨節和伯鐸暨保祿慶日之間:第九次在伯鐸暨保祿慶日:第十次在聖德蓮瞻禮:第十一次在聖母昇天瞻禮:第十二次在聖母聖誕瞻禮:第十三次在聖德宜瞻禮(St. Denis):第十四次在諸聖瞻禮:第十五次在聖安德(St. Andrew)瞻禮。
二十、小過
以下是較小的過錯:
1.弟兄聽到鐘響,不拋下一切事務,立即依照規定準備妥善,循序泰然進入聖堂,反而留在院內或庭院。
2.不勤勉或用用執行誦讀或歌唱的任務。
3.在開始短對答詠或對經時干擾歌詠席。
4.在歌詠席上讀經或唱經不佳,卻又不肯即刻在眾人面前自謙認錯。
5.未在指定時間內回到會院。
6.以任何方式打擾安寧。
7.不和他人一起進餐或參加彌撒。
8.不參加團體剪髮(General Tonsuring)。
9.擾亂宿舍。
10.取得許可離開會院,但逾時歸院。
11.不小心掉落聖體布,領帶,手帶或用以攜帶聖爵或覆蓋聖盤的布。
12.衣物或書籍不妥善整潔地放回原位,或不小心處理。
13.打破或遺失任何用具。
14.潑掉任何可喝的東西。
15.由於疏忽,放錯在餐廳、院會議廳,或吃晚點時用的書本。
16.負責在用餐時誦讀的弟兄,疏忽飯前求降福經,說出或誦讀令人反感的話。
17.態度無禮或表現特異。
18.未祈禱即逕自吃喝。
19.未獲長上之同意或許可,擅自與來訪的雙親或信差談話以取得信息。
20.上課時睡覺。
21. 閱讀禁書。
22. 擾亂誦讀者或聆聽者。
23. 前往講道途中,說閒話、管閒事。
24. 笑、大笑或藉詼諧的言語和舉動引人發笑或大笑。
25. 在唱第一篇聖詠的聖三光榮經時,尚未到場,且不在祭台前作補贖。
26. 在聖母領報瞻禮和耶穌聖誕瞻前夕,由於疏忽未能趕到院會議的開始,以聆聽宣報我們得救的開端,並以身心感謝我們的上主,救世主。
27. 在歌詠席上不專心日課,反而輕率地舉目四望或舉止不虔。
28. 未能在指定時刻內準備好誦讀。
29. 忽視團體的規定,擅自詠唱或誦讀未經眾人一致同意的材料。
30. 在歌詠席中,笑或引人發笑。
31. 未能參加院會議,晚點(Collation),或團體用餐。
32. 旅行歸來後,未盡可能在一小時內去請求降福;離開會院到遠方超過一夜以上,在啟程時未請求降福。
33. 基於報復心理,在某弟兄檢討自己不是之當日,亦檢討該弟兄的缺失。
34. 檢討他人時,妄作判斷。
35. 言談之間,用發誓否認或肯定某項事物。
36. 穢言惡語,談論輕浮,甚至養成這種惡習。
37. 擔任職務時未能盡責;例如:身為院長未能關照會院,身為教師未能克盡教責,學生不用功課業,作家不致力寫作,領唱者未能勝任,理家未能善盡供應之責,衣服員未能供應、保存和修補衣物;看護未能照顧病人,或供其所需,或未能妥善料理亡者之善後,以及其餘弟兄未能善盡所分派的任務。
38. 行路或經過村莊時,遊目四顧、注意瑣事。
39. 未經他人許可,擅自挪用他人所使用或分得的衣服或物品。
40. 未能在指定時刻,與他人一起上課。
41. 凡被宣告犯有以上任何一條過失,並請求寬恕者,須由神長決定,以罰唸聖詠 一首或兩首,或以鞭苔加唸聖詠一首或多首,作為補贖。
二十一、大過
以下均為大過:
1. 在俗人面前,無禮的與人爭執。
2. 在會院內外與弟兄爭吵。
3. 有婦女在場時,目不轉睛的看,或養成此種惡習。
4. 犯故意說謊之過者。
5. 經常違反靜默。
6. 護己之短,或護他人之短。
7. 在弟兄之間挑撥離間。
8. 對其他人或對檢討自己的人,惡意地施以威脅,咒罵,或講出既不得體,又不虔敬的話。
9. 侮辱弟兄。
10. 責備弟兄有已作補贖的從前過錯。
11. 竊竊私語他人的不是,或誹謗他人。
12. 在無弟兄可指證之下,惡意地講論同院神父或修士之長短。
13. 非極其必要或未經許可而擅自騎馬或吃肉;單獨和婦女談論與告解無關,無益或不正當之事;無充足理由,或未經許可而不守會憲所定的大齋。
14. 任何弟兄犯有以上或類似之過錯時,若在宣佈其過失之前,先請求寬恕,則須在院會議中接受糾正三次,並禁食三日,只准吃麵包和清水。若其過失已被宣佈,則再加糾正一次,禁食另加一日。其它過失,則視犯錯之性質和神長之衡量,懲以唸聖詠或給以責罰。
15. 未取得院長許可,擅自放棄任務即返回會院,或在外逗留超過指定的時間,都必須接受前述相同的懲罰。
16. 若抱怨食物、衣著,或其他事物,要接受上述之懲罰,並在四十天內不給予所抱怨之食物或衣物。
二十二、更大的過失
1. 公開反抗或頑固地不服從長上,在會院內或在外鹵莽地與神長爭論。
2. 毆打他人。
3. 犯大罪(Crime)。
4. 弟兄被宣告有大罪時,應自願起立,請求寬恕,並懊悔認罪。犯錯者按應得的懲罰,裸露肩膀接受院長認為適當的鞭打次數。此外,因為過失愈大,處罰也應愈久,所以犯罪者必須遵命位居於會院內所有弟兄之下。這樣,犯罪者既然膽敢犯大罪,成為撒旦的爪牙,就得接受隔離基督羊群的處分,以便做相稱的補贖。在餐廳用膳時,犯錯者不得與其他的兄同座,而要獨坐一光桌,除非神長給他特別的菜餚,否則只能給他別於他人的粗麵包和清水。他的食物渣碎亦不得與其他人的相混,以便讓他了解,自己已被摒棄於修會共融之外,如果再不回心轉意做相稱補贖,就不能與天使同在。在唸日課和飯後經時,他應去聖堂門口伏身在地,等候弟兄出入。任何人不得接近他或吩咐他做任何事情。但為使他免於絕望,神長應叫資深的弟兄探望他,力勸他贖罪,向他表示同情,鼓勵他要有耐心,並為他轉求。如果他們見他心靈已謙卑,就可要求所有弟兄為他祈禱,以助他一臂之力。院長亦不得拒絕憐憫他。如果院長願意,可再度予以糾正,命他伏地在院長足前,繼而分別在會議廳兩側作伏地禮。
該弟兄在作補贖期中,不得領聖體,或接受平安禮。如果他是位宣道士,就不可從事宣道工作。他不得擔任聖堂內的職務;在未作完補贖之前,也不能受命從事任何任務。如果他是位神父或執事,在未恢復熱心之前,也不得執行該項聖職。
5. 弟兄私下接受不該接受之物品時,只要物品仍保留在身邊,就應給予前述同樣的懲罰。要根據聖思定典規,譴他為竊賊。
6. 犯肉慾方面之罪者,我們認為必須處以較重之懲罰。如果某位弟兄在會院外犯此罪行,同行之弟兄必須將情節秉告院長,以便儘快予以糾正。犯過者一旦悔過改正,就不得再去原先犯罪的地方,除非他開始度虔誠的生活,經總會議或省會議認可才能重去原地。如果這種罪行,經查察時間和人物,屬於隱密的,他就得接受適當的補贖。
如果犯罪者想向知情者告罪,知情者必須聲明,若情況必需時,可宣告其罪,否則不予聽告解。
若有任何小集團以陰謀策略或結派公開地反抗院長或神長,則要處以前述懲罰(參考前述4.號);此外,在他們一生的餘年中,在修會中的地位應貶為最低,在院會議中除了告發自己以外,無發言權,亦不得受命擔任職務。但是,如果弟兄非出於惡意,而是基於事實,反對長上之不當或無法忍受的事,則須先去見長上,以謙虛及善意予以糾正。如果再三諫言都未改,或不加理會,則應將該案公開向來訪的省會長或視察員報告,或提交總會議或省會議。在其他情況下,屬下不得擅自誹謗其神長。
二十三、論逃會弟兄
逃會的弟兄若在四十天內不回到修會,則要施以絕罰。如果他憐憫自己,回頭是岸,則須在會院迴廊內脫去會服,攜帶木杖到會議廳;認罪之後,謙卑地懇求寬恕,接受較大過失之處罰懲罰,懲罰之長短,由院長視情況決定。每一主日,他必須不穿會服,列席院會議(檢討會)。在贖罪期間,無論在何處他在修會中的地位,應貶至最低。每星期守大齋兩日。只吃麵包和清水,為時一年。他在作完補贖之後,永不得恢復先前的地位,只能根據院長之裁奪,取得較低的地位。如果他再度背離修會,又再度回頭,則要延長贖罪期一年。如果第三次變節,要贖罪三年;第四次則要判四年之贖罪期。
如果所有的弟兄都懲受罪罰,且在院會中謙卑地認罪,則神長經審慎考慮之後,根據己意,可予以眾人寬恕或減輕罪罰。
逃會者若曾領受聖秩,或在絕罰期間擅自舉行聖事,則永不得擔任聖職,除非他度著極具教益和虔誠的生活,而經宗座予以寬免。此外,弟兄一旦犯逃會罪,
或被宣告犯有肉慾之罪時,則永不得再宣道或聽告解,除非已獲得總會議或省會議赦免。
二十四、最大之過失
最大之過失,乃是知過不改,雖不恥認罪,但拒絕受罰。對於這種人,聖思定神父的命令是,如果他不自動離開,就將他逐出修會。這也是根據宗徒的命令;如果異端份子經過兩次糾正,仍舊積習難改,而要信友迴避他。這種人必須視為犯了死罪,完全沉淪於黑暗之中。如果他仍然心智正常,則要迫他脫去會服,穿上俗衣。在其它情形之下,決不准人退出修會,因為這種請求並不適。當如果弟兄可因某些藉口而脫去會服返俗,只會造成民眾對修會和會規的輕蔑。但是,知過不改的弟兄,既已在內心否定聖愿,我們就迫他脫去代表聖愿的標幟吧!在其它的情形之下,不管請求多少次,皆不准弟兄退出修會。
第二部分
一、省會議
我們規定:每年西班牙,普文斯(Provence),法蘭西,隆巴帝,羅馬,匈牙利,日耳曼和英格蘭的省會議中,要分別選出四位較有智慮,有能力的弟兄為評議員。他們必須在省會長和會議地的院長及副院長,或在其中兩位(如果有一位無法參加)之監督下選出。選舉過程如下:這三位---或兩位(如果當中一人缺席),要在同一間屋內,眾弟兄之前,確定且忠實的逐一記下每位與會者的意願;然後在弟兄離去或自由交談之前公佈其結果。省會議多數人贊同者,即當選為評議員。如果表決過程陷入僵局,則由大會先依同樣方式選出一人,讓他來打破僵局;他所選出的人,即為評議員。倘若如此尚無法作成決定,則要另選出一位,直到每位評議員都經多數通過。省會議應由各會院院長,和經各會院院會議選出之一位院佐(Socius),以及講道大師組成。講道大師的產生必須經過總會議,或省會長與省會議之評議員的核准。任何人在會三年以上且已發願,即有權出席控訴會或糾正會。向省會議或總會議提出控訴案的會院,要寫下原告的姓名和訴狀編號。原告要指出所提的控告是否基於自己的所見或所聞。任何人除非能指出消息來自何人,否則不得只因自己的耳聞而提出控告;的確,每位弟兄必須小心謹慎,不得向大會指控別人的不是,除非他說出消息得自何人。
二、省會議之評議員
上述之評議員要和省會長一齊處理並決定一切事宜。如果審議陷入僵局,則以省會長之意見為定,否則依多數人之意見。
三、評議員之權限
這四位評議員必須聽取並糾正省會長所訴說的過錯,以及在省會議諸弟兄面前經宣告的過錯,並且規定補贖。如果犯者拒絕改正,他們應停止他的省會長職,等候總會議裁;定同時由省會議舉行地的會院院長代行其職務。他們更應以全體簽署的信函,向總會議報告省會長之過錯。
四、省會長職務之代理
我們也規定:省會長過世,暫由下屆省會議舉行地的會院院長代理,直至新省會長當選及認可。如果省會長缺席,又無指定代理人,上述之院長和省會議。的四位評議員應共同主持省會議省會長及其評議員在省會議中,須決定下屆省會議之舉行地點。
五、總評議員之選舉
我們進一步規定,在上述八會省之省議會中,每兩佃應選出一位較有能力的弟兄為總會議評議員(總評議員)。省會長及其評議員必須選出一位合適的弟兄與總評議員同行,以免選出的兄因去世或其它事故不克參加總會議時,該隨行者依法代替,並視為總評議員。
我們也規定:耶路撒冷、希臘、波蘭、和達西亞(Dacia)四個會省,應派評議員參加每次的總會議。此外,上述的十二個會省的省會長,每三年要舉行一次總會議。我們進一步規定:要由省會議的評議員指派一名隨行者與省會長一道參加總會議(總會議省佐)。
六、禁止偏見
我們進一步規定,因聖神及服從之名,並以絕罰的懲戒,嚴禁省會長仗恃其命令使總評議員產生偏見,或總評議員使省會長產生偏見。如果他們如此嚐試,我們在此亦禁止另一方服從。此外,為避免會憲條文過於浮濫,在未經連續兩次總會議通過和第三次會議之確定或廢止之前,不得確定性地訂定新法。以上不論其為省會長或總評議員的會議,也不論第三次會議在何處舉行。
七、總會議評議員
十二位總評議員為期二年,十二位省會長則第三年,要偕同總會長負責闡釋、制定,並處理修會的一切事宜。如果總會長因故缺席,評議員要繼續其工作。在會議當中,若雙方意見平分秋,色則以總會長之意見為依歸。但如果由於總會長的意見轉向某方,而使正反兩方陷於平方的僵局,則根據選舉省評議員的方法,選出一人決定之。
如果大會的成員有人因故不能參加時,由出席者和總會長處理一切。遇到意見平分無法達成協議時,則要依上述之方法作成決定。
八、總評議員之權限
總評議員具有全權糾正總會長之過失,甚至可將其免職。他們在此事或其他事上一旦作成最後決定,則不得再上訴。如果提出上訴,也視同無效,不予考慮。我們以絕罰為懲戒,嚴格禁止在修會中提出任何上訴,因為我們不是為爭吵,而是為糾正錯誤而來。
九、糾正總會長之過錯
總評議員在會期中要糾正並補救總會長之過失。如果總會長因過必須予以免職,總評議員不可隨便或不分皂白,而要極其謹慎,並經詳細調查後才處理之。總會長如果不是因異端或令人無法容忍,且對修會污辱極大的過失,不得予以免職。即使他已依法被判定犯有上述罪過,或親自招認,或因極端疏忽,不熱心和怠惰,使修會有衰落和瓦解之虞,而在免職之前,總評議員仍應要求他辭職,並讓他選擇地方以安渡生活。
總會長過世或出缺時,上述各會省的省會長對全修會具有全權;所有弟兄在新會長選出之前,要服他們如同總會長一般。如果有任何協議無法達,成則要以多數人之意見為依歸。如果意見平均,則要指定一位在選舉總會長時有投票權的弟兄、以他的意見為最後定論。如果這樣仍未能達成協議,則須再指定一位弟兄,如此進行,直到獲得多數贊同為止。我們以聖神之名命令:在選出新會長之前,任何人不得膽敢作出影響修會狀況之更改。
十、總會長之選舉
有權參加選舉總會議者,包括上述八個會省之省會長,和各省會議分別選出的兩位弟兄(眾弟兄都同意他們為選舉總會長之代表),以及耶路撒冷、希臘、波蘭、達西亞的四位省會長和在省會議中選出之省佐。他們必須在聖神降臨節的次日集合。開會地會省之全部院長和選舉所在地會院之全部弟兄,應負責守住他們參加會議,在未根據教會法選出修會總會長之前,他們中任何人都不得離開或獲得食物。我們規定這點務必由選舉人和守住人共同遵守。任何擅自違反此項規定的人,自動受絕罰(Ipso Facto),並處以較大過失之懲罰。
十一、選擇方式
選舉的方式如下:選舉人按規出席會議之後,選舉應以公告或秘密投票的方式進行。三位會齡最高的省會長必須該會院內,公開逐一查詢大家之意願。如果他們受上主恩寵的默感,一致決選某人時,某人即成為總會長。如果未達到全體一致的人選,則根據選舉和會憲,由多數人所囑意的那位,當選為總會長。若有一位或多位選舉人未克出席,選舉則由出席者舉行之。在聖神降臨節後之瞻禮四,必須選出一位總會長,不論是連任或新任,與會或不與會者皆可;因為這日是總會議隆重開幕日,以免屆時沒有主席。我們聲明且嚴令,有關會長選舉的這些規定,必須遵守不背。因此,任何頑固抗拒或謀反者,應受絕罰,並視為修會之破壞者,予以斷絕來往。在他未作完補贖之前,應拒他與修會共融,並懲以較大過失之處罰。
我們進一步規定:如果總會長之選舉輪到省會長出席總會議那年,則由各省省會議選出之一位代表與省會長共同議決事項。如果輪到總評議員出席總會議那年,則由省會長和評議員共同議決事項。
十二、誰該參加總會議
我們再規定:總會議召開地會省之所有會院院長及其院佐以及該省的講道大師,皆須參加該年之總會議。如此,該會省那年應召開的省會,議可免舉行。
十三、總會長過世
如果總會長在聖彌格(St. Michael)瞻禮前去世,最靠近總會長逝世的會院院長或省會長,應將死訊馬上通知較近的巴黎或波羅那會院,視二者的距離而定。而最先聽到該死訊的會院,應將消息傳給其餘的會院。但要儘快通知巴黎、西班牙、普文斯、英格蘭、日耳曼、波羅那、匈牙利及羅馬的省會長。
如果總會長於瞻禮後去世,仍要及時通知,以便在當年舉行總會議選出繼任者。但次年的總會議仍在原定地點舉行;因為總會議必須一年在巴黎舉行,另一年在波羅那舉行。
十四、保護修會免受譭謗
我們因聖神和服從之名,嚴格規定:任何人不得故意將罷免總會長或省會長之理由,或其過失及如何接受糾正,大會的秘密,評議員或弟兄們的評議等事項,傳諸於外,以免因此導致修會的混亂或不名譽。如果有人故意反其道而行,則要處以絕罰,並視為修會的破壞份子,予以斷絕來往。在作完補贖之前,他要完全被孤立於修會弟兄之外,且受較大過失之處罰。基於同樣的命令,我們規定,任何人不得以言語或行動,膽敢造成修會的分裂。如果真的以身試法,則應接受上述之懲罰。
十五、省會長之選舉
我們規定:會省或王國之省會長由省會議選舉,並須在總會議中,經總會長和評議員詳加審核後,予以認可或駁回。我們規定,惟獨總會長能夠認可省會長。省會長去世或離職時,該會省之各會院,應分別選出兩位弟兄。此兩位弟兄連同各自的院長,應根據以前所定的方式,進行省會長之選舉,不同的是他們不必像選舉總會長一樣,被留置於密室中。
此外,省會長去世或離職時,化理省會長的院長應儘可能及早召集選舉人,以選出新的省會長;而後應召開省會議,除非當時已舉行過一次。如果選舉人未能選出省會長,則其任命權移轉給總會長。
我們再規定:省會長只能由會院院長和會院分別選出之兩位弟兄選舉之,而這兩位弟兄則由各會院儘可能召集院內全部弟兄選舉之。
十六、省會長之權限
省會長在其會省或王國內,享有與總會長同等的權力,且在院長前享有與總會長同樣的尊敬,除非總會長在場。此外,省會長在視察轄區時要極為謹慎,如果不方便親自視察,可委託省代理執行。會省或王國的省會長如果擁有具教學或管理能力的弟兄,則應派他們到負學術盛名的地方去求學;但接待他們的人,不得將他們歸於自己的會省,而除非被召回,亦不得將他們遣回原來會省。省會議要在聖彌格爾瞻禮日在會省或王國範圍內舉行,地點由省會長與其評議員商議後指定之其他修會之會士或任何階級、地位、職業的俗人,皆不得參與省會議之會議或議決。他們必須解決有關總會議及其開始日(聖神降臨節後星期一)等方面的事項。
十七、總會議(譯者按:以下第十七號至廿一號均與總會議有關)。
弟兄們在聖神降臨節後星期三集合開會時,要呼求引導上主子民的聖神。向聖神祈禱時,要唸「請遣發你的聖神,使他們得以更新」短句及禱詞。接著每位弟兄各就各位,聆聽上主聖言,以得其助佑。講道時,任何渴望聽教的人都可參加。講道完畢,因要儘速幫助患難的弟兄,故應宣讀在年內過世的弟兄名單。要唸赦宥亡者經文,並唸亡者誦(De Profundis)經文。若有書信要提出,可趁此時提出,並於適當時機給予答覆。接著,不參加開會的弟兄就此離場。他們離去後,負責替缺席弟兄請假者,可在此時發言。隨後舉行過失檢討會。
十八、視察員
隨後,視察員應提出對視察過的弟兄之口頭(視察員親自出席時)或書面報告(缺席時)。他們必須報告弟兄是否平相處,是否勤於研讀或熱衷於宣講;弟兄們的聲譽如何,工作的成果有那些;是否按照會憲,遵守飲食和其它方面之規定。若提到在場弟兄的過錯,犯錯的弟兄必須起立,不得異議,且要請求寬恕,謙卑地等候適度的補贖。
十九、視察員之選舉
我們規定省會議必須選出四位弟兄,依規定方式視察會省。他們必須聽取會院院長或弟兄所犯的過錯,且在不更改會憲和會院現狀的情況下,予以糾正。他們在各地應保持其普通身份,但在院會議中執行糾正職責時例外。他們的工作必須在三整天內完成。如果他們發現任何嚴重和危險之事,即使已經糾正過,仍要連同院會議中多數人之證言向總會議提出報告。院長和教授(Doctors)絕不可被選為視察員。如果某弟兄某年應負責視察,卻未履行職責,則要認錯,並作補贖。視察後,必須將補贖寫在文件上,送給該出席接受視察而未出席者,以及送給犯過錯,而未作補贖的人。
二十、宣講候選人
隨後,被認為適合宣講的人,連同那些獲得院長許可與命令擔任宣講工作,但未經高級長上或大會同意的弟兄,應一起接受推薦。受推荐的候選人必須一一接受考查。考查員應是具有資格的弟兄,專負責審核候選人和有關會議問題者。與候選人生活在一起的弟兄,要接受詳細的查問,以瞭解上主對候選人,所賞的講道神恩,並瞭解他們的研讀情形,會士精神,他們愛德的熱心,範圍和程度。收集這些證詞以後,依有關省會長的意見和同意,大會作出認為更有裨益的核准:即這些弟兄是否應該繼續學業或應和較資深的宣道士一齊做宣道工作,甚或可單獨作宣講。
二十一、疑難
然後,想提出問題的人,不論私人性的或與修會普遍有關的,甚至與宣講有關的疑難,都可依次逐一提出。這些疑難要由一位弟兄詳加記錄,並於適當的時間和地點,由專人加以解決。有人起立發言時,其餘的人不得發言。為了將走動減至最小,任何人未經許可或非必要時不得離開。如果離開的話,他不得保留討論,但要儘快地完事返回。如果會士弟兄之間,對書籍或其它問題產生上主所不許的爭執,根據俗務退讓神事的原則,在開會時不得處理這類爭執,而必須選出精於此類事務的弟兄,在會場外,吃過晚點之後,真誠地解決紛爭,以恢復和諧。但下列疑難必須由高級長上和特定的人選來處理和解決:有關弟兄之糾正和懲罰;有關宣道士,及隨其宣道或讀書的人有關的問題;該在何時、何地宣講或讀書,以及時間多久的問題。他們經由聖神之默感所作成的一切決定,大會必須一致、完全且虔誠地接受;任何人不得抱怨、爭論或提出反駁。最後,必須舉行總懺悔和赦罪,對奮鬥不懈的弟兄予以降福,對逃會和背叛的弟兄,處以絕罰。省會議亦須如此遵行。
二十二、週年追思
從聖德宜(St. Denis)瞻禮到將臨期,為追思已亡會內弟兄,每位神父要作三台彌撒,每位聖職修士要唸一百五十篇聖詠,每位輔理修士要唸五百遍天主經。同會院之弟兄去世時,該會院的所有弟兄都要照樣唸經。總會長過世,修會的全體弟兄亦應如此祈禱;省會長過世,全會省之弟兄亦應如此。如果視察員在巡視途中過世,他原定要視察之會院的弟兄,也要為他如此唸經。此外,在總會議擔任評議員者,無論身為省會長或為其他弟兄,抑或他們的佐理,萬一死於中時,為他們所作的祈禱,同於為去的總會長。任何弟兄過世,他所屬會省的每位神父須作一台彌撒,每所會院要作一台團體彌撒,每位弟兄唸七篇聖詠。
會士的父母親追思日要在聖母取潔瞻禮後之第三日舉行,修會恩人和朋友之追思則在聖母聖誕瞻禮後之第三日舉行。
二十三、會院之設立
少於十二人,無院長和神學教授,且未經總會議核准時,不得設立會院。而且,除非經省會長和省評議員之請求,不予核准設立會院。此外,經過核准的會院應設在省會長和省會議評議員認為得當的地方,我們也規定:會所不得由某一會省,遷至另一會省除非經過三次會議之認可。
二十四、會院院長之選舉
會院院長由會院全體選出,並經省會長認為適當人選加以批准。未經省會長之核可,會院無權選出別所會院的弟兄為院長。此外,弟兄發愿一年以後,享有選舉會院院長之權。其它會省的弟兄,居於新會省一年以上者,有權選舉所居會院的院長。會院院長去世或出缺時,會院必須在一月之內選出新院長遞補;否則轉由省會長任命。
二十五、副院長
會院院長諮詢較明智的弟兄之後,得任命一位副院長,負責關照及服務會院,糾正弟兄的錯誤,執行院長所托付或許可之任務。副院長在每日的院會議中,不得被檢討,除非院長認定應宣告其重大之過錯。
二十六、不得接受之財產
財產或固定收入(Revenues)一律不得接受。任何弟兄不得膽敢違犯此令,或要求親戚捐獻。
二十七、不得關照隱修女
因聖神之名及處以絕罰,我們明令禁止,自今日起,任何弟兄不得圖謀或進行,為使管理或關照隱修女或任何婦女的工作,交托與我們的弟兄。擅自違抗此令者,要受較大過失之處分。自今而後我們也禁止弟兄為婦女行剪髮禮,授會服,或收願。此外,他們不得接受附有管理人靈的聖堂;也不得接受許多台彌撒。
二十八、學生導師
因為必須勤加保護學生所以為學生,們應有一位特定的弟兄,若無他的許可,學生不得做筆記或聽課,他也負責糾正學業方面需要糾正的一切事宜。學生如果踰越規矩,導師必須秉告院長。學生不得閱讀異教人和哲學家之書籍,甚至連一個鐘頭也不行。他們不得學習俗學,甚或所謂的人文學科,除非總會長或總會議在某些情況下允許學習此類學科。不論老少,只能閱讀神學書籍。
我們進一步規定:每一會省應提供給預定求學的弟兄至少三本神學書籍。這些弟兄要主修聖教歷史,神學論集(Sentences),聖經,和註釋學(Glosses)。
二十九、如何對待學生
在求學期中的弟兄,長上應善加相待,不得輕易以職務或工作中止或阻礙其讀書。此外,由導師決定一處能供學生聚合的適當場所,以便在辯論課(Disputation)或晚禱後,或任何空閒時間,可與導師一同討論難題或其它的問題。每當有人提出問題或發言時,其餘的人應保持靜默,不得打擾發言者。如果有人在發問、反駁或答覆時,表現無禮,令人不快,說話大聲或頑固時,要立即由在場有權的弟兄予以譴責。
小室不應分配給所有的學生,而只能分配給由導師所指定的人選。但如果某人無法勝任研讀,則要將其小室讓給他人,另行委派其它職務。有心向學的弟兄可在小室內研讀、寫作、祈禱、睡覺、或守夜祈禱(Nocturnal Vigil)。
三十、神學教授
任何弟兄未攻讀並聽講神學四年以上,不得公開教授神學。任何弟兄對聖詠或先知書所作的字面解釋,不得違背諸聖所同意及確認的。
三十一、宣道士
我們規定:任何聽講神學未滿三年以上者,不得受命為講道大師(Preacher General)。但如果某人聽過一年神學,且在講道時不致引起物議,亦可派以講道之職。適任的弟兄外出講道時,須由院長依該弟兄的品格和身份酌情指派會伴(Socii)隨行。他們臨走之前,要領受降福,像一位渴望被救和救人的人,出發上路。他們應保持會士的儀表,效法救主基督有如福音的人,對自己及鄰人談論天主或與天主交談;小心避免與他人過從甚密。
此外,出外宣道或為任何原因在外旅行的弟兄,不得接受或攜帶銀兩、金子、錢款或贈與,只能攜帶或接受食物、衣著、書籍和其它的必需品。受命宣講或讀書的弟兄,不得堂理會內的俗務,以便能更有效地完成所擔任的聖化工作,除非找不出別人管理這些事務,因為畢竟要有人料理每日生活所需。他們不得參加答辯或訟事,除非與信仰有關則例外。
三十二、不該從事宣講的地方
除非取得羅馬教宗之令函,任何人不得在主教所禁止的轄區內宣講。弟兄進入某教區內宣講時,可能的話,應先拜訪該教區的主教。按照他的忠告,收割他們想收的莊稼。只要他們逗留在該主教之教區內,便應在不違背修會的事情上,忠誠地服從主教。
三十三、宣講糗事
弟兄在宣講時,小心不可惹天主之怒,或羞辱修道者或神職人員。弟兄認為某事需要糾正時,應個別規勸神父們改正。未滿二十五歲者,不得在會院或會士團體以外宣道。
三十四、有關旅行
宣道者或弟兄們在旅行時,要盡所知所能地誦唸日課。他們必須滿足於停留地聖堂的日課,甚至按照當地與之暫住者的習俗,與主教、神長或他人一齊誦唸或聆聽日課。
旅行的弟兄要隨身攜推薦函,在居留的地方如有犯錯時,許多弟兄同行時,要以會齡最長的弟兄為率領,除非他是宣道士之旅行會伴(Socius),或在啟程時,神長已另行指派人選。會伴必須服從宣道士,視其為自己的院長。我們規定:弟兄在講道時,不可為某會院或某一人暗示作捐獻或募款。若非基於公共的利益,不得給任何弟兄寫下有關會院的事務。主日或特別瞻禮日要避免抄寫。我們亦禁止在主日從事勞動的工作,例如搬運石塊,採集木柴等。任何會院之院長前往會議時,若無合法之理由,不得攜帶多位弟兄同行,而要與院會議選出之院佐同行。
此外,任何人不得向評議員提交未經有關會議通過之陳情案。陳情案除非由會院提出,不得呈交省會議,除非由省會議提出,不得呈交總會議。
接待方濟會士(Friars Minor)以及我們自己修會的弟兄時,要秉著愛德和喜悅的心情,並在會院財力許可之下,以關懷和體貼相待。
三十五、建築物
弟兄的會院必須力求樸素,不得虛飾門面。會院牆壁不包括陽台不得超過十二英尺高,包括陽台時則不可超過二十英尺;會院聖堂不可超過三十英呎,不得有石弧拱,但歌詠席和更衣所之上可有。違反此項規定的弟兄,要接受較大過失的處分。
此外,每所會院應選出三位精於建築的弟兄,若無他們的同意,不得進行建築。
三十六、雜項
弟兄不得管理別人的財物,或保管遺產的信用託管(fideicommisa)。
院長可同其它弟兄一樣使用豁免權。
院長必須向來訪的其他院長表示敬意。
作客弟兄未先請示當地院長,不得在城內走動,亦不得在客地居留過久。
在會院外面不得穿著拖鞋。
要依照人們的不同身份,適度地向他們鞠躬致敬。
任何弟兄未取得總會長或總會議之同意,不得親赴羅馬教廷。信息要由送信者送交在羅馬的弟兄,就如一位俗人要求修會幫忙求恩惠,他願意顯示是自己所求得,而非透過我們,就以這種方式辦理。
任何弟兄,特別是聽告解司鐸,不得接受婦女的贈與,也不得餽贈她們。
任何人在未先解釋原由之前,應向院長求得的許可,不得轉向他人請求、請求許可時,亦不可先向上級神長而後轉向下級,弟兄被派往其它會院擔任職務時,可攜帶自己擁有的書籍、註本、聖經和手稿。如果不是被派往擔任長上,則只能攜帶聖經和手稿。如果在旅途中去世,目的地的會院要為他作彌撒及唸聖詠,並且有權接收他的書籍。
同一會省的弟兄派往巴黎的數目不得超過三位。
在平日,從歡呼歌(Sanctus)到羔羊頌(Agnus Dei),要俯伏。在三篇誦讀或九篇誦讀的瞻禮日,從舉揚聖體到天主經也要俯伏。
在唸Salve sancta parens 和聖神降臨誦(Veni Sancte Spiritus)時要跪下。
此外,在平日作聖十字架彌撒唸前述經文時,要俯伏於地,但在聖母和聖神彌撒時則不必。
最後,我們永不以阿肋路亞作為彌撒之結尾。
三十七、涉及輔理修士之規定
輔理修士要和聖職會士同時起床,並以同樣之方式鞠躬。他們起床唸誦讀日課時,要先唸天主經和信經以代替。在午前經之前和夜禱之後亦同。唸誦讀日課時,唸過天主經和信經之後。要起立唸「天主求你開啟我的口」,「天主求你快來拯救我」,願光榮歸於父等。
為非慶日之誦讀日課要唸二十八篇天主經代替,再唸垂憐曲,天主經,並以Per Dominum和Benedicamus Domino等作為結束。
為慶日的九個誦讀,要唸四十遍天主經代替,為其它的時辰經唸七遍天主經,但晚禱要唸十四遍天主經代替。
為Pretiosa經,要以三遍天主經代替。
飯前經要唸天主經和聖三光榮頌;飯後則要唸三遍天主經,並以聖三光榮頌結束,如果能夠的話,亦可唸「天主求你垂憐」聖詠以代替。在唸這些經文時,不論在聖堂或其它場所都要遵守靜默。輔理修士曾持用聖詠集至少兩年以上者,可繼續持用,但是自後其他人不得再獲得。
他們穿的會服要與聖職會士所穿的一樣,但不穿披衣,而要穿又長又寬的肩披,顏色不可與白袍一樣的白色,但他們可穿像聖職會士所穿的短灰色肩披。
關於食物,大小齋、過失,和其它方面之規定,與聖職會士應遵守的相同。但神長可視他們的工作性質予以豁免。
此外,輔理修士不得成為聖職會士,亦不得花時間在研讀上。
我們認可白天和夜晚的所有日課,並要求每位輔理修士一致遵行,任何人不得倡言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