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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會規條數前面沒有記號者為會憲,有[※]記號者為守則。
※說明二:條次分別為條,項,款:例如第一條,一項,款。
○○一:基本會憲:
本會宗旨:
(一)教宗何諾理三世在寫給道明及其弟兄們的信上,表明了道明會的宗旨,原文如下:[天主常以新的成員擴展自己的教會(註一),願意使我們的時代媲美於前代,並使基督的信仰傳佈人間,為此,祂啟發你們神聖的意願:即擁抱神貧,發願遵守規律,以獻身於宣講天主的聖言,在世界各地傳揚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聖名(註二)。]
(二)聖道明創立的道明會,[人們從始就已知道,特別是為宣道,拯救人靈而創立的(註三)。]所以,遵照會祖的遺訓,本會的會士們[不論在何處,要常度清高而虔誠的生活,渴望救己救人,猶如福音使者,竭力追隨救主,在彼此之間,或者同他人一起,向天主談話,或者談論天主(註四)。]
(三)為了藉追隨基督,以追求愛主愛人的成全,我們才宣發聖願加入修會,將我們完全奉獻與天主,並以新的方式將我們獻身與普世教會,[全權受委致力於完整的宣講大主的聖言(註五)。]
本會修會生活的基本要素:
(4)我們分擔使悚漕洬,遵照聖道明構想的方式實踐使恭肮:我們同心合意,善度團體生活:我們忠實遵行所輒的福音勸諭:我們虔誠地共同舉行神聖禮儀,尤其是感恩祭,公誦日課,以及其他祈禱:我們恆心進修研讀:我們遵守規律而不懈。這一切要素不僅能光榮天主,使我們在聖德上前進,而且直接有助於拯救人類。原來這一切能和諧地準備會士的宣講,激起宣講的熱忱,培養宣講的素質,而宣講卻又充實修會的生活。這些要素之間彼此密切結合,協調均衡,相輔相成。本會特徵性的生活,便建立在這些要素的完整體系中。這種生活是十足的使恭肮,使宣講和施教都必須流露自洋溢的默觀。
本會之先知與司祭的特性:
(5)由於晉陞司鐸,我們成為主教聖秩的助手,擁有先知任務作為固有職務:在適應人情、時代、地利的情況下,我們在世界各地,以言以行傳播耶穌基督的福音,為喚起人們對天主的信仰,或使人們的信仰滲透生活中,以建設基督的奧體,並藉信德的聖事促使成全。
(6)本會是一個修會,它的結構導源於它的使命,以及兄弟般的共融。由於傳佈天主之道及施行信德的聖事,都是司鐸的工作,因而本會是一個聖職修會。但輔理修士在很多方面也分享這項聖職使命,因他們以特殊方式執行普通司祭職:此外,道明會士是以言論及工作,完全被委獻身於宣講福音。這從他們宣發大願,與基督的生命及使命有著永久而完全的結合,可顯示出來。
本會世界性的服務:
本會與整個教會結合,受命宣傳福音於普世,所以本會具有世界性的特徵。為能更妥善地完成這項普世使命,本會不隸屬當地的主教,而在領袖總會長內鞏固結合,形成一體,會士都以聖願直接與總會長相連,原來本會的研讀和傳福的使命,要求每一會士時常整裝待命。
個人與團體:
為了上述本會的使命,每位會士的責任感及其個人的神恩,必須特別予以重視和發展。每位會士接受修會的陶成之後,應當視為成熟的人,原因他能夠教導他人,並在本會內 [負起各種責任。為此,本會不願會規以犯罪的責任來約束人。會士應明智地服膺會規,不要像在法律之下的奴隸,而應像在恩寵中的自由人(註六)。]最後由於本會的宗旨,凡是本會的上司都享有豁免權,[如果上司 為有益,尤其賑健|妨礙研讀、宣道或精神利益的事情上(註七),]有權豁免會規。
集體行政:
(7)本修會的共融性及普世性也構成修會的行政方式,而行政上最特出的一點,就是本會全體會員,為達成本會的固有宗旨,獲享有秩序而均衡的行政參與權:因為本會的基本單位雖是各地的會院,但不侷限於會院,而是結合會院成為會省,結合會告成為全會。為此,本會總會議和總會長享有首長的普遍權力,會省和會院在各自範圍內擁有相當的自主權,相對地行使其固有的權力。所以,本會的行政具有特殊的團體性:一般而言,上司是由會士選出,及由一位高級的首長予以誑i:在處理有關重大的事務上,團體透過會議和諮議會獲享多種方式的行政參與權。
本會的目我檢討和適應時代:
這種團體性的行政,為使本會發展和經常革新,是一個適當的方式:因為各位上司,以及全體會士的代表,在省會長或評議員的總會議中,都享有同等權利和自由,共同進行研討和策劃,以推進修會的使命和革新。這種不斷的革新,不僅為實踐基督悚漱?_皈依的精神所必要,而且也為本修會的特殊聖召所需要。這種聖召催迫修會在各個時代調整其在世界中的角色。
變與不變:
(8)本會的基本宗旨及由此而產生的生活型態,在聖教歷史中每一時代,都有它們的重要性。不過,從本會的歷史可以知道,在遇到重大轉變和演進的情況時,對本會的基本宗旨和生活方式作一個正確的瞭解和評價,是一件迫切需要的事。當我們處於上述之情況時,勇敢地革新自已並適應時代,實是本會的心志:首先要察明和確定在畦N人心目中那些為美好及有用的事物,而把這些納入本會生活的基本要素中,即基本要素之不變的和諧中。本會生活的基本要素不但不得作實質的改變,而且針對當代人士及教會的需要,必須常促進本會的宣講和生活的方式。
(9)道明會(道明之家)包括聖職會士、輔理會士、隱修女、修女、俗世會、教友或聖職在俗會等。本會規祇與會士有關,除非另有明文規定。本會規乃為維護全會必要的統一性,並不排除依照會規的性質所必需有的差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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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引自聖週五為望教者的祈禱。
註二:一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何諾理三世(Honorius III)致道明書。
註三:引目初期會憲緒言。
註四:初期會憲,卷二,三十一章。
註五:一二二一年二月四日何諾理三世致教會全體主教書。
註六:聖思定典規。(Rule of St. Augustine)
註七:初期會憲緒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