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督對移民的愛》的 啟迪 下,論對外籍人士的接待與 關懷 2007.3.16 台北 瑪蒂尼樞機主教 (H. E. Renato Raffaele Card. Martino) 教廷宗座移民與觀光牧靈委員會主席 (President of Pontifical Council for Pastoral Care of Migrants and Itinerant Peoples) 一、 教會的牧靈 關懷 教會一向致力於促進並保護人權及人的基本尊嚴,在這當中,人的遷移流動一直是教會所關心的。教會從各方面介入,來強調她願意了解此一變化中的現象,並在牧靈和社會層面上提出具體提議,可見教會一直主張完全接納外鄉人,也接納外鄉人的文化和宗教傳統,這樣才能達到真正的共融,也才是尊重「正當的多樣化」 (legitimate diversity) 。 關於這一點,教廷注意到社會不安的原因,以及常令人想移民他國的環境,因此一直努力找出一些牧靈方法,藉此支持並幫助那些由於生活方式而無法受到堂區神父充分的牧靈照顧或根本被剝奪了受照顧權利的人。這些人包括許多僑民、流亡者和難民、船員、航空人員、遊牧人民等。此外,梵二大公會議教父們提到,也應當設計適當的牧靈方法,來照顧在外地短期旅行者的靈修生活。各個主教團,尤其是各國主教團,應該特別關注上述族群的迫切問題。主教們應協力同心,努力以適當的方法來推動靈修照顧。他們也應該注意宗座已經訂定或即將訂定的相關規則,配合適當的時、地、人,加以運用。 關於這點,由教廷最近宣佈的決定,可看出教廷對現代世界中人民遷徙情形不斷改變的現象,又有了新的關注。為了回應移民在牧靈上的新需要,並帶領他們面對移民經驗的改變,必須認清,唯獨教會有機會不但幫助移民基督徒生命的成長,也能幫助他們參與教會的新福傳使命。此外,務要慎為利用這機會,正確地應用拉丁教會的教會法典 (Code of Canon Law for the Latin Church) ,以及東方教會的法典 (Code of Canons of the Eastern Churches) ,好能更充分地回應越來越多移居外國的東方教會信友的牧靈需要。今日移民的組成,也需要我們對此現象有一種普世性、大公性的 (ecumenical) 看法,因為許多移民與天主教會並未完全共融。?於在傳統的天主教國家中,其他宗教信仰──尤其是回教徒的移民數增加,反之亦然,因此也需要宗教間的交談。另一個需要就是推動忠於傳統、接納新發展的牧靈行動。因而其牧靈結構必須促進有關移民的牧靈機構與移居國的地方聖統制之間的共融 ( 《基督對移民的愛》 3) 。 在歷史長流中,教會對移民的牧靈關懷已有改變。同時,教會必須加強努力,以面對此一現象。儘管對這樣的人口流動所帶來的明顯危險有著恐懼疑慮的反應,但在社會和文化範疇中,仍有積極正面的新方法,幫助教會更有效地整合移民現象中的人力和精神潛力。按歷史上的天主聖意,我們有機會親眼見到這力量,又不致忽略人類遷移經驗中付出的代價,以及其對社會、人口統計學和社會的經濟結構所造成的多種影響。 二、專注 於「 人的中心地位 」 說到尊重人的基本權利,包括與人類遷徙有關者的權利,我們可看到教會在各個不同層次上都有所奉獻。諸如各種特定的新作法、教宗的文告,為了使國際組織、移民原居國和移居國的政府注意此問題而產生的各種活動,都勾畫出教會以人的重要性及神聖性為基礎的做法,尤其是在維護弱勢及遭排斥者這方面。 好幾個重要的神學和牧靈原則,都支持教會在這方面的工作。其中包括:在維護男女老少移民的權利時,要以人為中心;移民的教會和傳教幅度;平信徒使徒工作的再評估;福傳工作中文化的價值;保護並重視教會內的少數族群;教會內及教會外的交談的重要性;移居他國者對世界和平的特殊貢獻 ( 《基督對移民的愛》 27) 。因此教會獻身於對所有移民的衷心接納和牧靈關懷,知道移民渴望某些表示,使他們感到被當作一個「人」而得到衷心接納、被重視、得到認可 ( 《基督對移民的愛》 96) 。因此,即使是與移民有關之事,我們也應該重覆若望保祿二世強烈地表達 的信念,「確實,人的主要資 源…… 就是人本身」 ( 《一百週年》通諭 32) 。 移民現象本身就帶著各種權利和義務,第一個就是遷移的權利。這項權利與每一個國家制定能促進人類福利的移民政策的權利 ( 《基督對移民的愛》 29) ,可同一情境下詮釋。這項權利也包含決定不遷移的權利,以便對自己土生國家的發展有所貢獻,並在自己國家得到應有的權利及滿足合法的需求 ( 同上 ) 。 三、移民領域中特殊的牧靈 關懷 衛護人類,需要的不只是特別的牧靈關懷。還要容許移民在教理講授、講道、施行聖事時使用自己的母語;對於民間信仰習俗的特殊需求,應持開放的態度;指定特別選任的傳教士;成立族群牧靈機構,好能不斷積極地融入地方教會,但這些牧靈機構不應被視為「宗教殖民」,也不應完全被同化。《基督對移民的愛》中的教導含有特殊的指示,可說明如下: (1) 對於特定族群或特定禮儀團體 (ritual group) 的牧靈關懷,要以促進真正的天主教大公精神為目的 ( 參看《教會憲章》 13) ; (2) 必須維護普遍性和一致性,但不能與特殊的牧靈關懷有所衝突,亦即把移民託付給同一語言、屬於自己的獨立教會的司鐸,或託付給語言文化上與他們較接近的司鐸 ( 參看〈論移民之牧靈關懷〉 11)(38 號 ) 。事實上,教會對移民的欣然接納,能夠呈現出教會的真正面貌 ( 參看《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靈憲章》 92) ,而且從大公主義、傳教工作和交談的觀點來看,它能顯示出移民的價值。的確,它可以見證此一事實:藉著移民,使天主的救恩計劃得以實現 ( 參閱宗十一 19-21)( 參看〈論移民之牧靈關懷〉 11)(38 號 ) 。 由這個角度來看,再加上我們相信福音訊息必須能「融入」一特定文化中,因此我們很清楚,移民若是沒有了自己的文化,便無法生存;他們也不應被迫在沒有自己的文化下力圖生存。只有透過自己的文化,他們才能找到表達自己、與人溝通、充分展現生命的方式。因此,移民的文化不但應受到尊重 ── 因為這文化對於良知的培育和表達每一民族的根源和歷史都很重要,移民的文化也應該加以挽救和重視,因為他們要藉由自己的文化,才能體會福音的訊息。 四、接納與整合 《基督對移民的愛》在各個特定的層面上,都有適當的提議,能反映出移民實際的生活狀況。例如在衷心接納移民一事上,「區別『一般性意義的 幫助 』 ( 短期的接納 ) 、『真正的 接納 』 ( 較長期的計劃 ) 、『 整合 』 ( 這是長期追求的目標,而且要符合此字的真正意義 ) 之間的不同,當然是很有益處也很正確的」 (42 號 ) 。這樣的參照標準,對於處理「將移民融入移居地社會,使其暫時沒有完全被同化的即時憂慮,而代之以積極的會晤和交談」等等棘手的觀念時,是很有幫助的。此訓令堅持要創造「跨文化」 (inter-cultural) 的社會,透過彼此的互動來豐富彼此,而不談多元文化主義,因為那僅僅能描述不同文化的同時並存而已。 因此在這個漸進的過程中, 幫助 ,或說是「最初的接納」是最重要的 ( 例如我們可以想想移民的接待中心,尤其是過境國家的接待中心,特別是那些用於緊急援助的福利餐廳、宿舍、診所、經濟支援、接待中心等 )( 《基督對移民的愛》 43) 。這樣的例子,雖然履行了對人類同情心的召叫,卻不必然表達出對基督徒 純 愛 (agape) 的真正召叫 ── 這是對移民的牧靈關懷中不可忽視或認為理所當然的一面。 因此這個訓令展望的是一個更宏觀的視野:真正完全符合字義的「接納」行動應該以移民逐步融入和增強自信為目標 ( 《基督對移民的愛》 43) 。關於這方面,此訓令特別指出一些重要的成分,諸如: (1) 致力於家庭團圓; (2) 孩童的教育; (3) 足夠的住屋; (4) 就業問題; (5) 結社自由與信仰自由; (6) 推動公民權; (7) 推動移民在地主社會中的參與 ( 同上 ) 。 五、移民的原因 在此必須強調一個事實:如果我們不能從移民現象的根源著手,採取行動,那麼特定的牧靈關懷永遠不可能完全達到其目標。 其根源主要是在於,人類若被迫遷移,教會就受到驅策,要介入產生移民現象的「惡」的原因。 《基督對移民的愛》訓令承認,移民的文化、科技、科學動機與經濟原因有很密切的關係。此外,訓令也指出,誇大的民族主義所帶來的對少數族群或少數人信仰的宗教信友等的憎恨及制度性或暴力的排擠,加上人民、政治、種族,甚至宗教的衝突,都是引起移民的原因。因此移民現象也清楚指出區域性或世界性的社會、經濟和人口的不平衡 ( 《基督對移民的愛》 1) 。 在這方面,移民現象指出世人對於團結、合作、國際間的互相依存、大地貨物的公平分配等等深刻的需要。這些基本原則必能激發世人努力阻止移民潮,消除迫使人們個別或集體拋棄自己的原生和文化環境而離鄉背井的不平衡 ( 參看《基督對移民的愛》 4 、 8-9 、 39-43) 。教會一直堅定地向所有人──特別是基督徒團體呼籲,要大家以真正向他人開放、能為他人所用的態度來對待別人,包括移民在內;儘管人類崇高宏偉的計劃一再失敗,但遷徙現象喚醒基督徒,意識到他們的召叫是在世上時時不斷地做為友誼與共融的標記,要成為這樣的標記,就得遵守與他人接觸時的行為準則,即尊重彼此的差異並與他人站在一起 ( 《基督對移民的愛》 102) 。 六、 使地主社會敏於感受移民的需要 正如教會直接與移民和流亡者並肩同行,同樣,教會也極力使個人和機構敏於感受到移民的需要──尤其是在接受移民的國家,而使移民政策能在真正團結、勇敢開放的精神下執行 ( 參看《基督對移民的愛》 29-30) 。重要的是要重新發現並實施以產生世界觀為目標的創新行動,特別是透過不同程度的教理講授和培育,對於他人的特殊文化特色,要從注意到這文化特色,進而接納、普世化、產生兄弟之情,最後到達共融的境地 ( 參看《基督對移民的愛》 99) 。 實施這樣的「開放」移民政策,並不只限於解決臨時性的問題,而是反映出一種與某些國家所抱持的態度完全相反的世界觀。這些國家中有許多位於比較「開發」的地區,他們所採取的政策反映出越來越排斥移民的心態。諷刺的是,較貧窮的國家往往更能敞開心胸誠心接納難民。 本篤十六世最近請求各國政府「批准以維護移民、難民和其家人權利為目標的國際法律文件」,由此可以了解這樣的對比。 這些文件中的第一個就是「 保護所有外籍勞工及其家人 的權利 」 國際公約 ,此公約於二○○三年七月一日生效,其意向是為保護男女外籍勞工及他們的家人。我自己也有機會秉著同樣的精神重申,築起高牆並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使問題更加嚴重。 最後要說的是,欣然接納和照顧移民,需要天主教會所有組織一致的參與 ( 堂區、醫院、社會服務、教育機構 ) 。這個觀點應該包含在修院和修會的培育課程內,課程中也應對移民有充分的考量,當然也要將教會的社會訓導考慮在內,可以參考宗座正義與和平委員會於二○○四年出版的《教會社會訓導一覽》。 七、發展與遠景 《基督對移民的愛》訓令提到,「因此,國際遷徙必須視為今天世界上社會、經濟、政治事務的重要結構成分。由於牽涉到此一現象的人數眾多,出發地和目的地國家之間因而需要更有效的合作,再加上適當的規範,使不同的法律條款能夠和諧並存。此種合作的目的是為維護移民及其家人的需要和權利,同樣也維護接納移民的社會的需要和權利」 (8 號 ) 。「遷移」是一個不斷進展的過程,在社會發展中會持續扮演重要的角色。我前面提過,移民現象的全球性幅度,以及它對政治、經濟、社會的影響,是越來越明顯了。正如這訓令所說,移民已成為全球化之下各國之間日益相互依存的一個重要成分。而全球化使國際市場急劇開放,卻未打開各國邊界;它拆除了阻礙資訊和資本自由流通的界限,卻保留了各民族與各文化之間的界限 (4 號 ) 。為產生正面的結果,全球化的根源必須是,對「人」的看法能反映出基督徒的理想,而不是反映出世俗和物質主義的意識型態。 令人遺憾的是,在太多的情況下,似乎只有大批走投無路、一無所有、隨時準備豁出生命的群眾來到時,才能令富裕國家人民相信,移民的困境是正當合理的,即使移民是非法抵達這些國家時亦然。承認移民合理的困境,是改善原居國生活條件的第一步,也必須先有這體認,才會設計方案和成立機構來幫助移民像一個「人」一樣地生存發展。這樣的發展也會使人承認和推動文化弱勢,特別是在後現代化社會,種族和宗教的認同漸漸跨越慣常的邊界。這樣的認知和推動,會形成一個跨文化的世界,能接納正當合理的多樣化,也不再視移民為不安定的因素,反而會視之為合一、豐富生活的媒介。更重要的是,這才會使人成為有希望的人。對移民來說,更美好的未來不只是一個夢想;由於重新意識到每一個人都是按天主肖像所造,都有應有的尊嚴,這樣的夢想終能實現。 結論 最後,教會對人類流動給以特別的牧靈關懷,尤其是對遷移中的弟兄姊妹的接納及關懷,已再次證實教會的至公性以及教會的傳教使命。我們也可以說,移民現象本身就帶有大公、合一的訊息。正因為世人各處遷徙,可見人們已有擴大了的「家鄉」的觀念,但在不同的社會及不同的生活經驗中,也存在著某種文化衝突。這是人類大家庭的一個現實情況,在過去及現在,這情況都有助於不同基督徒教派之間更寬容的態度以及更多的溝通共融。 移民可以促成不同文化之間的交談,也有助世界的和平。跨文化及跨宗教的交流,有益於和平大業,因為這交流能讓各民族之間在最根本的層次上溝通。事實上,尋找並發現不同種族和不同宗教傳統之間的共同價值,能產生和諧的精神、和睦的生活及和好。這一點著實令人感到安慰,因為我們的世界已受到無休無止的戰爭、死亡等令人洩氣的新聞報導所苦,何況這些新聞又由於媒體的特別注意而被誇大報導。 教會的使命是做人類的僕人,因此不但帶來世界和平的訊息,也要使其實現,即使是要靠著千百萬人民的移民浪潮來實現。移民是普世友愛的建築者,其中隱藏著天主的旨意 ( 《基督對移民的愛》 103) ,也可鼓舞人心,在人類之間建立和平友好的關係,因為人類都是天主大家庭中的成員。 |